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商务局权责清单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8-05-28     点击量:

类别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对象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下放/委托权限 下放/委托范围 对应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
监督方式
备注
行政
许可
1 00732993330100601000441900 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00732993330100601001441900 非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第十五条。
2.《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第五条。
3.《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令第7号)第十八条。
4.《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国函〔2013〕9号)第23项。
5.《公布201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16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第84号)。
6.《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号)第三条。
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外资企业       1.事前责任:宣传相关法规,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备案申请,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转报责任:做好电子材料审查,及时向省商务厅转报。
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提醒企业填报后续执行信息。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行政
许可
1 00732993330100601000441900 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00732993330100601002441900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第十五条。
2.《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第五条。
3.《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令第7号)第十八条。
4.《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国函〔2013〕9号)第23项。
5.《公布201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16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第84号)。
6.《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号)第三条。
需进口纳入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范围产品的企业(单位)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2.审查责任:做好资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核发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行政
许可
2 00732993330100599000441900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五、七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3.《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粤外经贸合字〔2014〕2号)第七、八、九条。
企业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受理和咨询服务。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做出是否批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同时抄报省商务厅和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3.执行责任:经省商务厅复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4.事后公告责任:在企业完成工商部门完成登记,并在制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后,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②《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行政
许可
3 00732993330100608000441900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初审 00732993330100608001441900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十五条。
企业       1.事前责任:宣传相关法规,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备案申请,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转报责任:做好电子材料审查,及时向省商务厅转报。
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提醒企业填报后续执行信息。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④《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行政
许可
3 00732993330100608000441900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初审 00732993330100608002441900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十五条。
企业       1.事前责任:宣传相关法规,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备案申请,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转报责任:做好电子材料审查,及时向省商务厅转报。
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提醒企业填报后续执行信息。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④《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行政
许可
3 00732993330100608000441900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初审 00732993330100608003441900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终止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十五条。
企业       1.事前责任:宣传相关法规,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备案申请,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转报责任:做好电子材料审查,及时向省商务厅转报。
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提醒企业填报后续执行信息。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④《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行政
许可
4 00732993330100609000441900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核准 00732993330100609001441900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
2.《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商务部令第2号修改)第四、十三条。
企业       1.事前责任:宣传相关法规,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备案申请,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转报责任:做好电子材料审查,及时向省商务厅转报。
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提醒企业填报后续执行信息。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行政
许可
4 00732993330100609000441900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核准 00732993330100609002441900 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
2.《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商务部令第2号修改)第四、十三条。
企业       1.事前责任:宣传相关法规,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备案申请,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转报责任:做好电子材料审查,及时向省商务厅转报。
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提醒企业填报后续执行信息。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行政
许可
4 00732993330100609000441900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核准 00732993330100609003441900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变更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第十一条。
2.《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24号)第四条。
申请企业或申请人       1.事前责任:宣传相关法规,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备案申请,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转报责任:做好电子材料审查,及时向省商务厅转报。
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提醒企业填报后续执行信息。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省府令248号),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变更核准审批由省商务厅(自贸办)委托地级以上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实施。
行政
许可
4 00732993330100609000441900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核准 00732993330100609004441900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终止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
2.《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商务部令第2号修改)第四、十三条。
企业       1.事前责任:宣传相关法规,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备案申请,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转报责任:做好电子材料审查,及时向省商务厅转报。
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提醒企业填报后续执行信息。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行政
许可
5 00732993330100612000441900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国家、省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00732993330100612001441900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国家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核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订)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十四条。
5.《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七、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七、八、十一条。
9.《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七条。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2.《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13.《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国家、省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1.事前责任:宣传相关法规,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备案申请,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转报责任:做好材料审查,及时向省商务厅转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行政
许可
5 00732993330100612000441900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国家、省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00732993330100612002441900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国家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核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订)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十四条。
5.《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七、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七、八、十一条。
9.《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七条。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2.《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13.《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国家、省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1.事前责任:宣传相关法规,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备案申请,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转报责任:做好材料审查,及时向省商务厅转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行政
许可
5 00732993330100612000441900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国家、省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00732993330100612003441900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国家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审核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订)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十四条。
5.《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七、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七、八、十一条。
9.《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七条。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2.《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13.《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国家、省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1.事前责任:宣传相关法规,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备案申请,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转报责任:做好材料审查,及时向省商务厅转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行政
许可
5 00732993330100612000441900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国家、省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00732993330100612004441900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省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核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订)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十四条。
5.《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七、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七、八、十一条。
9.《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七条。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2.《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13.《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国家、省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1.事前责任:宣传相关法规,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备案申请,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转报责任:做好材料审查,及时向省商务厅转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行政
许可
5 00732993330100612000441900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国家、省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00732993330100612005441900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省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核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订)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十四条。
5.《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七、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七、八、十一条。
9.《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七条。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2.《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13.《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国家、省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1.事前责任:宣传相关法规,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备案申请,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转报责任:做好材料审查,及时向省商务厅转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行政
许可
5 00732993330100612000441900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国家、省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00732993330100612006441900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省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审核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订)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十四条。
5.《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七、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七、八、十一条。
9.《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七条。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2.《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13.《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国家、省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1.事前责任:宣传相关法规,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备案申请,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转报责任:做好材料审查,及时向省商务厅转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行政
许可
6 00732993330100606000441900 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     1.《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规定》(2012年修正)第三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
企业   部分下放: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的初审权 各镇街、松山湖 1.受理前责任:编写办事指南;
2.受理责任: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审查资料是否齐备、真实性;
4.决定责任:是否通过应一次性告知企业;
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行政
许可
7 00732993330100604000441900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 00732993330100604001441900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市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合同、章程)审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订)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十四条。
5.《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七、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七、八、十一条。
9.《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七条。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2.《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13.《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部分下放:权限内新设立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合同、章程的审批;权限内原有鼓励类、允许类下放内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的补充合同、章程的审批;权限内原有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的一般性业务变更审批;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的初审;三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批准证书的审核,其中该事项的市属权限对松山湖全部下放。 各镇街、松山湖 1.事前责任:宣传相关法规,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备案申请,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事后监管责任:及时提醒企业填报后续执行信息。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行政
许可
7 00732993330100604000441900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 00732993330100604002441900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市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订)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十四条。
5.《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七、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七、八、十一条。
9.《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七条。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2.《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13.《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部分下放:权限内新设立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合同、章程的审批;权限内原有鼓励类、允许类下放内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的补充合同、章程的审批;权限内原有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的一般性业务变更审批;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的初审;三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批准证书的审核,其中该事项的市属权限对松山湖全部下放。 各镇街、松山湖 1.事前责任:宣传相关法规,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备案申请,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事后监管责任:及时提醒企业填报后续执行信息。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行政
许可
7 00732993330100604000441900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 00732993330100604003441900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市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审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订)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十四条。
5.《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七、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七、八、十一条。
9.《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七条。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2.《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13.《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部分下放:权限内新设立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合同、章程的审批;权限内原有鼓励类、允许类下放内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的补充合同、章程的审批;权限内原有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的一般性业务变更审批;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的初审;三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批准证书的审核,其中该事项的市属权限对松山湖全部下放。 各镇街、松山湖 1.事前责任:宣传相关法规,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备案申请,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事后监管责任:及时提醒企业填报后续执行信息。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行政
许可
8 00732993330100596000441900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核 00732993330100596001441900 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第十九条。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第五条。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六条。
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商务部令第7号)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4.《商务部关于做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许可工作的通知》(商安管函〔2015〕679号)。
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经营者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的申请。
2.审查责任:做好资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其资料转报至广东省商务厅。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十五、六十六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行政
许可
8 00732993330100596000441900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核 00732993330100596002441900 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第十九条。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第五条。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六条。
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商务部令第7号)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4.《商务部关于做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许可工作的通知》(商安管函〔2015〕679号)。
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经营者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申请。
2.审查责任:做好资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其资料转报至广东省商务厅。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十五、六十六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0769-2288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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