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商务局(办)、松山湖产业发展局: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16年45号公告》有关要求,全国统一启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办理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我市将于11月1日进行全面切换,届时原东莞市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将停止办理生产能力业务。为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相关业务顺利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1月1日起,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出具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凭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帐)册设立(变更)手续。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16〕720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45号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6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使用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进行业务审核。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登陆管理端http://jmsa.ec.com.cn/govjmdc;企业登陆企业端http://jmsa.ec.com.cn/jmdc/。有关系统操作说明可参阅网站首页的“用户手册”。 三、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业务审核,市商务局加工贸易发展科负责市属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审核。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制订操作流程或办事指引,做好宣传推介,确保加工贸易管理工作平稳运行。 四、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在使用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广东驻点机构联系,联系电话:0750-3502063。 特此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 2016年10月25日 (联系人: 梁锦华 联系电话:22817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