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外经贸局(外经办)、财政分局,各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全力推进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委发〔2011〕24号)、《关于印发全市增创对外开放新优势工作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2〕19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2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促进口专项资金(进口设备)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资助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进口先进生产设备(不作价设备及旧设备除外)的加工贸易生产型企业,企业应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由投资方以进口设备作价出资形式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 先进生产设备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列入当年《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设备(不含旧设备); 2.为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制造,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和效率,提升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促进节能减排等,进口单台价值在1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及研发型设备。 二 、资助标准 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进口设备金额(按设备进口当月第一日国家外汇总局公布的汇率折合人民币)的2%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金额起点为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 、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dgwjw),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付汇凭证复印件(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4.设备购买合同; 5.企业增资扩产批文; 6.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7.投资方购买这部分设备的汇款单据复印件; 8.设备说明书;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备注:如进口设备属于作价出资形式进口,则需补充5-7项申报资料;如属于《目录》并有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需提供第8项申报资料。 四、 咨询科室 市商务局加工贸易科 周青梅 袁雪清 联系电话:22995393,22817560 五、 资料递交科室 市商务局四楼财审科 李俊杰22817920 六、 注意事项 (一)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二)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供原件到市商务局财务室核查,其他原件备查。 (三)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 万元的,须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四)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企业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五)以外币支付的费用,应按费用支付凭证发生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企业可自行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六)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企业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 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拨款公示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公告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专栏-外经金融科专栏)查询。如果申报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资助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资助计划内;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八)2014 年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 (九)本通知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商务局 2015年1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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