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外经贸局(外经办)、松山湖经发局、生态园经发局: 根据《关于印发<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14〕99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促进进口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发挥省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现就做好2014年促进进口贷款贴息资金(第一期)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我省(不含深圳市,下同)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对企业(单位)通过明确用途的贷款、贸易融资及开立信用证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含自营进口和代理进口)《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附件3)(以下简称《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支付的贷款和贸易融资利息、信用证开证费,给予不超过60%的支持。每家企业(单位)取得的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企业(单位)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代理企业应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企业。 企业(单位)申报促进进口贷款贴息资金时,可参考附件3《目录》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申请企业(单位)应当是与境内金融机构签订进口贷款和贸易融资合同并直接支付利息或信用证开证费的企业(单位)。 (三)申请企业(单位)应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进口合同,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支付贷款、贸易融资利息或信用证开证费,申报期前完成进口报关(包括委托代理进口报关)。 四、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请有关单位及时将政策宣传至企业(单位),并组织企业(单位)申报。 (一)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2013年促进进口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进口贷款、进口贸易融资明细情况表(附件2)及其电子数据; 4.进口贷款、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及相关利息、信用证开证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协议书)。 6.进口产品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 7.进口技术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8.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企业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一对应装订); 9.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材料按每项进口对应支付的贷款和贸易融资利息、信用证开证费进行归类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每页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 请于2014年7月5日前向东莞市商务局国际贸易科报送纸质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3:《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xls
2014年7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东莞市商务局国际贸易科 易珊珊 0769-22817159,传真:22819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