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集中受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4-05-22     点击量:

各镇街外经贸局(外经办)、各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机关效能,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节约企业办事成本,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集中受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对有关企业的宣传。在实施中遇到问题,可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东莞市外经贸局

2014年5月22日

(联系人:苏韵景;电话:22819930)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集中受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机关效能,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节约企业办事成本,从2014年6月1日起,市外经贸局在四楼设立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集中受理窗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

第二条 本着便民利民、简化程序、讲究实效、逐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窗口职责

第三条 集中受理窗口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接收申报人提交的各项资金申报纸质材料;

(二)根据有关申报指南、管理办法等,对申报材料及企业相关财务支出原始凭证进行初步核对。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接收,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对符合申请条件并已接收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移交相关业务科室,并做好移交登记手续。

(四)在相关业务科室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后及时组织会审。

(五)履行其他需要集中受理窗口办理事宜。

第三章受理对象

第四条 目前实施集中受理的资金项目包括:

(一)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二)促进口专项资金。

(三)中央和省切块给我市的外经贸专项资金。

第五条 在操作规程实施前已由相关单位收集的项目及上级临时通知实施的项目暂不实行集中受理,仍由相关对口业务科室受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统一受理、分开审核、全程监督的运作方式。凡符合集中受理条件的专项资金项目,一律在受理窗口受理。

(一)窗口受理人进行资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资料逐项分类并填写《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受理登记表》;企业人员确认登记表中所有信息填写无误后,签名完成登记。

(二)窗口受理人于当天下午5点前将已分类资料移交各业务科室。各业务科室应逐项清点,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后签收。

(三)各业务科室依照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职责,严格按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处理。

(四)申报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各业务科室应及时通知财务审计科,由财务审计科组织会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 岗位责任制度:

(一)受理人员由财务审计科负责管理,遵守外经贸局的岗位职责要求,不得随意缺员。

(二)受理人员应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科的日常管理,遵守我市改进机关作风六项制度。

(三)受理人员受理、各业务科室审核各项资金必须做到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质量,提高效率;廉洁奉公,方便群众。

第八条 监督考核制度。集中受理窗口接受财务审计科和各业务科室的监督。受理窗口建立资金申报受理、会审情况月报制度,每月汇总受理窗口的资金受理和会审情况。

附件: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受理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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