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机构): 现转发《省外经贸厅、省中医药局转发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的通知》(粤中医〔2013〕27号),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积极申报,并于9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七份报送至我局国际贸易科。 特此通知。 附件:《省外经贸厅、省中医药局转发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的通知》.pdf (联系人:易珊珊,联系电话:22817159,传真:22819726,邮箱:dgguomaoke@163.com)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