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外经贸局深化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方案(第一批)》业经市简政强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外经贸局 2013年9月12日
抄报:市简政强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局
东莞市外经贸局深化简政强镇事权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第一批)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市政府令第12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市政府令第132号)及《关于清理规范放权事项深化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通知》(东委办发〔2013〕7号)精神,为保障我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下放事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的加大统筹力度,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镇级管理权限。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放好权、接好权、用好权、管好权”的十二字指导方针,结合我市实际工作需要,切实将我市简政强镇下放的事项衔接实施好,确保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二、放权内容、方式和工作要求 市外经贸局和中心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中心镇、园区)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权范围和责任等内容。中心镇、园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使用市统一制定的表格,从事受委托事项的相关活动。市外经贸局放权的范围是《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市政府令第128号)市政府决定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所列的委托事项、《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市政府令第132号)市政府决定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所列的委托事项、《关于清理规范放权事项深化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通知》(东委办发〔2013〕7号)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事项目录所列的委托事项。 委托放权事项的工作要求: 一是各中心镇、园区行使相关事权时使用统一文书、表格,严格按下放事权的具体操作程序办理,相关文书盖市外经贸局业务专用章; 二是各中心镇、园区办理委托事项要严格遵守时限要求,明确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投诉电话。 三、职责分工 市外经贸局和中心镇、园区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共同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一)市外经贸局职责 1、及时将下放事权的政策法规、相关文件传达给中心镇、园区; 2、加强中心镇、园区相关人员的培训,帮助中心镇、园区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行政能力; 3、加强对中心镇、园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4、对中心镇、园区行使下放事权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落实信息反馈; 5、对中心镇、园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及时发送整改或纠正意见书;经多次提出规范指导无效,报请市政府督查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二)中心镇、园区职责 1、中心镇、园区应建立审批工作制度,明确各工作环节的内容、责任人、工作流程、监管要求以及文书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要求,确保委托事项办理过程的合法、及时、有序开展,同时建立审批备案制度,在完成每一宗委托事项后,将审批材料及审批结果的复印件在7个工作日内送市外经贸局备案。 2、中心镇、园区应建立承接事项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制度,健全中心镇、园区法制机构对承接事权的指导监督机制(其中,对于非由分局承接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其相关决定作出之前,应由中心镇、园区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把关)。 3、充实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建设办事宣传栏,为实现事权平稳交接提供物质保障,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4、中心镇、园区应定期将承办委托事项的工作情况、问题建议、下放事项行使情况的统计报表等上报市外经贸局,并于统计年度结束前将全年工作总结书面报市简政强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外经贸局。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简政强镇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外经贸局建立简政强镇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黄冠球(局长) 副组长:方见波(副局长)、黄朝东(纪检组组长) 成员:方绍明(办公室主任)、黄伟强(加工贸易科科长)、苏淑娴(外资管理科科长)、叶淑瑜(国际贸易科科长)、叶建辉(通关物流科科长)、孙惠芬(政策法规科科长)、余炜光(人事科科长) 领导小组的责任是,指导中心镇、园区顺利承接权力下放的工作,使其“接好权、用好权”;加强与中心镇、园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权力下放和运行过程中疑难事项;保持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络,争取上级支持。领导小组可以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科,具体落实市外经贸局的放权工作。 附件: 东莞市外经贸局简政强镇下放事项操作规程 一、行政审批事项(8项) (一)权限内新设立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合同、章程的审批 1、事项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省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粤府〔2002〕11号) (6)《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2、办事内容及条件 (1)办事内容:权限内新设立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合同、章程的审批。 (2)申请条件: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办理程序 (1)企业提交资料 申报资料清单: 1)投资方就新设企业向中心镇(园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企业——申请表、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4)“三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5)各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认证文件; 6)投资各方提交的资信证明; 7)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2)中心镇(园区)外经贸部门审批 (3)办理完毕,颁发批准证书和批复文件 (4)资料归档管理 4、监管措施 (1)市外经贸局定期对中心镇(园区)项目办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市外经贸局采取不定期方式检查相关项目档案资料。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注意事项 (1)中心镇(园区)经办人员按规定审核项目是否属于审批权限,超出审批权限的项目须上报市或省外经贸部门审批。 (2)必须指定责任领导,签名样式须报我局备案。 (3)水乡地区的新设项目须经市统筹水乡办同意后才能办理。 (二)权限内原有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的补充合同、章程的审批 1、事项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省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粤府〔2002〕11号) (6)《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2、办事内容及条件 (1)办事内容:权限内原有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的补充合同、章程的审批。 (2)申请条件: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办理程序 (1)企业提交资料 申报资料清单: 1)企业就增资事项向中心镇(园区)外经贸部门递交的申请; 2)企业有关变更的补充合同及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补充章程) 3)企业的董事会决议; 4)企业有效董事会名单复印件; 5)公司原合同、章程及历次补充合同、历次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公司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2)中心镇(园区)外经贸部门审批 (3)办理完毕,颁发批准证书和批复文件 (4)资料归档管理 4、监管措施 (1)市外经贸局定期对中心镇(园区)项目办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市外经贸局采取不定期方式检查相关项目档案资料。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注意事项 (1)中心镇(园区)经办人员按规定审核项目是否属于审批权限,超出审批权限的项目须上报市或省外经贸部门审批。 (2)必须指定责任领导,签名样式须报我局备案。 (3)水乡地区的扩建项目须经市统筹水乡办同意后才能办理。 (三)权限内原有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的一般性业务变更审批 1、事项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省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粤府〔2002〕11号) (6)《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2、办事内容及条件 (1)办事内容:权限内原有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增减、企业名称的变更、企业产品内外销比例调整、出资方式的调整、辖区内法定地址变更、企业投资者协议转让股权及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2)申请条件: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办理程序 (1)企业提交资料 申报资料清单: A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投资方名称变更等非实质性业务 1)企业关于此次变更向中心镇(园区)外经贸部门提交的申请; 2)企业有关变更的补充合同及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补充章程); 3)企业的董事会决议; 4)企业有效董事会名单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审核表》一份; 6)公司原合同、章程及历次补充合同、历次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公司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资料是所有变更备案均必须提供的,以下的则根据企业变更的类型来决定: 7)企业变更董事会成员人数需提供原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局查询件)及新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B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 1)企业关于此次变更向中心镇(园区)外经贸部门提交的申请; 2)企业有关变更的补充合同及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补充章程); 3)企业的董事会决议; 4)企业股权变更前有效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局查询件); 5)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中方股权转让的,需其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投资各方的董事会决议; 7)受让方的公司登记注册资料、董事名册或相关文件(须依法办理公证手续)、资信证明; 8)转让方的公司登记注册资料、董事名册或相关文件(须依法办理公证手续); 9)公司原合同、章程及历次补充合同、历次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公司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最新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书和资产评估报告; 11)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C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1)企业关于此次变更向中心镇(园区)外经贸部门提交的申请; 2)企业有关变更的补充合同及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补充章程); 3)企业的董事会决议; 4)企业有效董事会名单复印件; 5)公司原合同、章程及历次补充合同、历次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公司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6)历次验资报告复印件; 7)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2)中心镇(园区)外经贸部门审批 (3)办理完毕,颁发批准证书和批复文件 (4)资料归档管理 4、监管措施 (1)市外经贸局定期对中心镇(园区)项目办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市外经贸局采取不定期方式检查相关项目档案资料。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注意事项 (1)中心镇(园区)经办人员按规定审核项目是否属于审批权限,超出审批权限的项目须上报市或省外经贸部门审批。 (2)必须指定责任领导,签名样式须报我局备案。 (3)水乡地区的扩建项目须经市统筹水乡办同意后才能办理。 (四)权限内来料加工项目协议审批 1、事项设立依据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 2、办事内容及条件 (1)办事内容:权限内镇属单位的来料加工项目协议变更审批;权限内镇属单位的来料加工项目协议终止审批。 (2)申请条件: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办理程序 (1)企业提交资料 申报资料清单: 1)来料加工续期协议审批表(模版)一式七份; 2)来料加工续期协议书(模版)一式六份; 3)来料加工续期协议报批表(模版)一式七份; 4)结汇证明; 5)营业执照、特准营业证,社保局验证记录、消防、环保(复印件); 6)涉及重污染项目需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涉及化学危险品项目需消防及安监部门批准文件;属专项规定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B来料加工企业增加设备 1)补充协议报批表及协议书各一式七份; 2)进口设备登记表一份(注明新旧程度)。 3)进口设备登记表一份 C来料加工企业增加经营项目 1)补充协议报批表及协议书各一式七份; 2)企业所在村出具意见。 D来料加工企业变更厂名、辖区内地址变更(保留境外方原有法人) 1)补充协议报批表及协议书各一式七份; 2)企业所在村出具意见的“企业变更名称、地址申请表”一份; 3)结汇证明; 4)如变更名称,需提供《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如变更工厂地址的需提供原址环保批复复印件,若涉及污染性行业要提供新址环保批复。 5)特准营业证及复印件一份。 1)来料加工协议报批表(模版)及补充协议书(模版)一式七份; 2)结汇证明; 3)村出具意见的“变更乙方商号申请表”一份(模版); 4)特准营业证及复印件一份;新旧投资公司签订的权益转让书(正本)(模版); 5)新商号的有效的公司注册资料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模版)以及确认乙方法定代表人的证明资料(例如:香港公司的周年申报表ARI或台湾公司的董事股东名册);新商号银行资信证明;乙方签约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原商号的董事会决议(模版)以及确认原乙方法定代表人的证明资料。 F来料加工企业变更乙方公司签约人 1)来料加工协议报批表(模版)及补充协议书(模版)一式七份; 2)结汇证明; 3)镇外经办出具意见的“变更乙方签约人申请表”一份(模版); 4)新乙方签约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确认新乙方签约人的证明资料;乙方公司董事会决议(模版);乙方签约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G来料加工企业变更工厂负责人 1)补充协议报批表及协议书一式七份; 2)企业所在村出具意见的“变更工厂负责人申请表”一份; 3)结汇证明; 4)来料加工厂新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H来料加工企业设备退港、转厂 1)补充协议报批表及协议书一式五份; 2)结汇证明; 3)若所进设备有办理融资租赁权益确认书的,应提供已完成或解除租赁的银行或租赁公司的证明; 4)转厂的需提供转让与受让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备转让书; 5)乙方签署人的有关证明,证明该签名、盖章相符; 6)转出设备清单; 7)最后一批设备或大量设备(价值大于20万港元)转厂要出具村委会意见。 I来料加工企业终止协议 1)终止协议报批表及协议书一式七份; 2)企业所在村出具的“终止协议意见表”一份; 3)直通车是否取消的意见; 4)结汇证明及出口收汇核销单使用情况证明; 5)法定代表人(特别是乙方)的签署若不是本人签名的,必须有法定的授权书; 6)乙方董事会决议以及乙方法定代表人的证明资料(例如:周年申报的ARI); 7)设备如有涉及设备融资租赁的,必须提供完成或解除租约的证明。 (2)中心镇(园区)外经贸部门审批 (3)办理完毕 (4)资料归档管理 4、监管措施 市外经贸局采取不定期方式检查协议审批及协议档案资料。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注意事项 指定责任领导,签名样式须报我局备案。 (五)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审批 1、事项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第二点“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合同,核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及加工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活动”。 (2)《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第十七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必须认真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严格查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签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必要时,可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加工贸易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产函〔2013〕449号) 2、办事内容及条件 (1)办事内容:所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均须申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核查,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办理海关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2)办事条件: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生产场地以及从业人员,符合国家产业准入、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劳动用工及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 3、办理程序 (1)企业须在《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下称《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直接向镇(街)外经贸局(办)提出复查申请,填报好新版的《生产能力证明》,并提交设备清单及发票、进口报关单或资产评估报告、场地证明、企业用工年审合格证明、环保验收批复、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社保年审合格证明等。 (2)镇街(园区)外经部门对企业填报的《生产能力证明》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对于新设或首次申办的,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镇街(园区)外经部门通过“东莞市加工贸易服务管理平台”端口向市外经贸局发送经初审后的企业申请,市外经贸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安排(或回复意见)。 (4)市外经贸局复查通过后,企业《生产能力证明》通过“东莞市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发送至海关,海关可调取相关数据。 (5)《生产能力证明》生效,企业可以报海关作为业务备案依据。 4、监管措施 要求受理单位对所办理业务采取备案制度。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的初审 1、事项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省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粤府〔2002〕11号) (6)《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2、办事内容及条件 (1)办事内容: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的初审。 (2)申请条件: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办理程序 (1)企业提交资料 申报资料清单: A合资、合作、外资企业的设立 1)关于设立“三资”企业的申请; 2)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企业——申请表、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非生产型企业可不提供申请表,商业企业需提交进出口商品目录; 3)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4)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5)各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认证文件; 6)投资各方提交的资信证明; 7)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B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 1)关于企业本次变更的申请; 2)企业有关变更的补充合同及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补充章程);增加商业经营范围需提交进出口商品目录 3)企业的董事会决议; 4)企业有效董事会名单复印件; 5)公司原合同、章程及历次补充合同、历次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公司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增加经营范围提供最新的验资报告; 7)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C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合并 1)申请初步批复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关于企业初步申请合并的申请 2>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 3>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合并协议; 4>各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及其董事会成员名单的工商局查询件; 5>各公司原合同、章程及历次补充合同、历次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各公司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债权人名单; 8>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9>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0>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申请人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拟合并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一次性公告。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2)拟合并的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关于企业正式合并的申请; 2>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3>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4>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5>初审时提供的有关资料; 6>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D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分立 1)申请初步批复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关于企业初步申请分立的申请; 2>企业办理分立的申请书; 3>企业董事会决议及投资各方最高权力机构决议; 4>因企业分立而拟续存、新设的企业签订的分立协议; 5>验资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6>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局复印); 7>分立后各企业的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拟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8>公司原合同、章程及历次补充合同、历次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公司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9>因企业分立拟新设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如企业分立需要异地新设企业须提供); 10>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审批机关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做出初步答复,企业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分立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登载一次分立公告; 2)拟分立的企业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企业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分立企业的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关于企业正式分立的申请; 2>企业登载企业分立公告的报纸; 3>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4>企业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5>初审时提供的有关资料; 6>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E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不含三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不含三资企业) 1)关于企业股权并购的申请;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决议,投资各方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4)市工商局核发的被并购企业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6)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关于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和对外抵押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7)被并购境内公司根据专项审计报告作出的情况说明; 8)投资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认证文件,银行资信证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并购当事人关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股东会成员名单、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公司章程,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有效的法定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含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转让国有股权或外国投资者认购含国有股权公司的增资额的,还应提交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含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等); 12)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1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14)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企业(不含三资企业) 1)关于企业本次变更的申请; 2)被并购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投资各方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4)工商部门核发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5)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6)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7)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售资产的评估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关于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和对外抵押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8)被并购境内公司根据专项审计报告作出的情况说明; 9)投资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认证文件,银行资信证明; 10)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股东会成员名单、董事会成员名单或其产权持有人的相关资料; 11)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12)资产并购导致国有资产产权转移的,须提交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含有关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项出售资产决定而签署的意见,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出售资产而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等); 13)境内企业关于出售资产而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向债权人发出的通知书、刊登“出售资产公告”的报纸等); 14)并购当事人关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15)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F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 企业的股权变更有如下的几种情况: 1)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及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报批时必需提交下列资料: 1>本次股权变更的申请; 2>企业有关变更的补充合同及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补充章程); 3>企业的董事会决议; 4>企业股权变更前有效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局查询件); 5>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中方股权转让的,需其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投资各方的董事会决议; 7>受让方的公司登记注册资料、董事名册或相关文件(须依法办理公证手续)、资信证明; 8>转让方的公司登记注册资料、董事名册或相关文件(须依法办理公证手续); 9>公司原合同、章程及历次补充合同、历次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公司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最新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书和资产评估报告; 11>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2)企业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变更为内资企业导致各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需向原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合资、合作企业——企业终止合同/章程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外资企业——企业终止章程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 2>关于提前终止企业章程的申请书 3>企业的董事会决议; 4>企业股权变更前有效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局查询件); 5>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中方股权转让的,需其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投资各方的董事会决议; 6>受让方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股东会成员名单、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公司章程,资信证明; 7>转让方的公司登记注册资料、董事名册或相关文件(须依法办理公证手续); 8>公司原合同、章程及历次补充合同、历次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公司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9>最新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书和资产评估报告; 10>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3)对于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各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需向原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的申请; 2>企业有关变更的补充合同及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补充章程); 3>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外方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4>企业股权变更前有效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局复印件); 5>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公司原合同、章程及历次补充合同、历次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公司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7>最新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书和资产评估报告; 8>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4)由于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企业投资者合并或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而导致股权变更的,企业除报送第(1)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外,还应同时报送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股权获得人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G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 1)关于企业本次变更的申请; 2)企业有关变更的补充合同及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补充章程); 3)企业的董事会决议; 4)企业有效董事会名单复印件; 5)公司原合同、章程及历次补充合同、历次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公司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6)最新验资报告; 7)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H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提前终止 1)企业提交提前解散申请书(合资、合作)或终止申请书(独资); 2)投资方提出的解散申请书(合资、合作)或终止申请书(独资); 3)企业董事会决议和投资各方最高权力机构对提前终止的意见; 4)企业有效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局查询件); 5)公司原合同、章程及历次补充合同、历次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公司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6)地方(或市直)外经办关于“三资”企业提前终止的调查报告; 7)关于直通车是否已取消的意见(通关物流科); 8)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I外资企业办理股权质押合同 1)企业股权质押申请书; 2)出质投资者关于股权出质的申请; 3)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各投资者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4)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5)企业签发给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6)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7)企业有效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局查询件) 8)公司原合同、章程及历次补充合同、历次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公司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9)质押情况证明文件(工商局查询或注册会计师出具); 10)其他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J外资企业办理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合同〔向中国境外的经融机构(包括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公司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抵押〕 1)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的申请; 2)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各投资者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同意财产抵押的决议; 3)抵押合同副本; 4)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抵押物的产权证明; 5)企业有效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局查询件); 6)公司原章程及历次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公司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K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投资方名称变更等非实质性业务 1)关于“三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备案的申请; 2)企业有关变更的补充合同及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补充章程); 3)企业的董事会决议; 4)企业有效董事会名单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审核表》一份; 6)公司原合同、章程及历次补充合同、历次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公司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资料是所有变更备案均必须提供的,以下的则根据企业变更的类型来决定: 7)企业变更董事会成员人数需提供原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局查询件)及新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8)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投资者名称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外方投资者名称需要提交更名后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公证件原件,若增加或变更投资方英文名,提交投资方董事会决议; 9)企业变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若新、旧法定代表人均可在补充章程及补充合同(外资企业只需提交补充章程)签字,提供投资方董事会决议(需投资方新、旧法定代表人及达法定人数的投资方董事签名)、投资方董事名册,若旧法定代表人不能签字,提供投资方董事会决议(需达法定人数的投资方董事签名)、投资方董事名册(依法进行公证、认证); 10)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L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1)关于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的申请; 2)企业有关变更的补充合同及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补充章程); 3)企业的董事会决议; 4)企业有效董事会名单复印件; 5)公司原合同、章程及历次补充合同、历次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公司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6)历次验资报告复印件; 7)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2)镇街(园区)外经贸部门审核 (3)出具上报文,企业携有关资料到市外经贸局审批 (4)资料归档管理 4、监管措施 镇街(园区)进行的是初审,市外经贸局对有关业务进行后续审批(审核)。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注意事项 必须指定责任领导,签名样式须报我局备案。 (七)三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批准证书的审核 1、事项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省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粤府〔2002〕11号) (6)《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2、办事内容及条件 (1)办事内容:三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批准证书的审核。 (2)申请条件: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办理程序 (1)企业提交资料 申报资料清单: 1)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 2)原批准证书(现有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或企业预赋码(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 3)对应的合同、章程(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或补充合同、章程(现有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 4)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2)镇街(园区)外经贸部门审核 (3)市外经贸局颁发批准证书 (4)资料归档管理 4、监管措施 市外经贸局发放证书时核对变更内容是否与批文相符。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注意事项 必须指定责任领导,签名样式须报我局备案。 (八)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 1、事项设立依据 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1989)33号文通知的第六条规定:“我省的‘三资’、‘三来一补加工企业’自用车辆及特种车辆入境,合同经省经贸委审核后,由省公安厅在入境车辆控制指标车辆牌证。” 2、办事内容及条件 来料加工企业申办条件:企业年结汇达100万港元以上,月运货量60吨。 1、上报省外经贸厅审批提交材料: (5)香港商业登记或澳门《证明》复印件1份; (6)企业备案证明书(含报批表)、协议书(含补充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及特准营业证正本; 三资企业申办条件:企业投资总额达100万港元以上,月运货量60吨。 1、上报省外经贸厅审批提交材料: 2.上报公安厅车管所审批提交材料: 3、办理程序 (1)企业提交申报资料 (2)中心镇(园区)外经贸部门受理并审查 (3)市外经贸局审批、备案并归档管理 4、监管措施 (1)对所办理业务向市外经贸局备案。 (2)市外经贸局采取不定期方式检查相关文书档案资料。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注意事项 (1)必须指定责任领导,签名样式须报我局备案。 (2)由责任领导在审批表的“镇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意见”栏内签名,加盖中心镇(园区)外经贸部门公章。 二、日常管理事项(6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1、事项设立依据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938号)。 2、办事内容及条件 (1)办事内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办事条件:符合《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938号)的有关规定。 3、办理程序 (1)企业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网站(www.lhnj.gov.cn),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核实后,再在网上向镇街外经贸部门发送。 (2)企业备齐所需资料到镇街外经贸部门申报外经年检,由镇街外经贸部门审核办理。 (3)企业通过各部门年检后,镇街外经贸部门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由市外经贸局对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加盖“联检通过”章。 4、监管措施 (1)市外经贸局对所办理年检业务实行电子备案。 (2)市外经贸局采取不定期方式检查相关文书档案资料。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初审 1、事项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办事内容及条件 (1)办事内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初审 (2)申请条件: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3、办理程序 (1)申报:网上申报:企业登录境外投资管理系统:http://fec.mofcom.gov.cn/,填报相关信息,网上申请。 递交资料: 一般项目核准: 1)、境外投资申请表(登录境外投资管理系统:http://fec.mofcom.gov.cn/,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并加盖公章); 2)、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特殊项目核准: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司章; 2)、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点击下载《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doc》); 6)、矿产资源项目还需提供《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回执》(登录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系统http://kczy.hzs.mofcom.gov.cn/,填写信息进行备案,商务部通过后可打印《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回执》); 7)、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及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需提交发改部门核准文件;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2)受理:中心镇(园区)经办人员受理企业申报资料,按《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审核通过后打印《广东省境外投资核准事项表》,由中心镇(园区)外经负责人签字、盖外经公章后,送交市外经贸局。 (3)处理:审核材料无误后市外经贸局在系统上将其申请转报至省外经贸厅。 (4)归档:将企业申请材料归档。 4、监管措施 (1)对所办理业务向市外经贸局备案。 (2)市外经贸局采取不定期方式检查相关文书档案资料。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注意事项 中心镇(园区)要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纸质资料与网上填报的内容,确报两者完全一致,并指导其修正错误。 (三)权限内海关监管期内设备退港的审批 1、事项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省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粤府〔2002〕11号) (6)《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2、办事内容及条件 (1)办事内容:权限内海关监管期内设备退港的审批。 (2)申请条件: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办理程序 (1)企业提交资料 申报资料清单: 1)“三资”企业设备退港申请表; 2)相关设备清单; 3)原批文原件; 4)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2)中心镇(园区)外经贸部门审批 (3)办理完毕 (4)资料归档管理 4、监管措施 市外经贸局不定期抽查业务办理情况。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注意事项 必须指定责任领导,签名样式须报我局备案。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事项设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2、办事内容及条件 (1)办事内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申请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国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 3、办理程序 (1)申报 网上申报:企业登陆商务部网站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填报相关信息,网上申请。 递交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在背面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盖公司章,所属中心镇(园区)外经贸部门审核后加注意见并盖章(注意:登记表需在网上申请,然后下载打印,操作指引详见上网程序);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的经营范围要包含: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等内容);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企业提交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下选项请按企业类型提交: 4)、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批准证书复印件; 5)、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6)、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文件原件(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须提交台湾的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和由海基会再公证的公证证明等材料,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提供此项资料); 7)、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2)受理:收到企业提交的资料后,中心镇(园区)外经贸部门登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调出该企业在网上填报的资料,核对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网上填报内容,无误后由中心镇(园区)外经贸部门负责人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左下方加注意见、签名并盖公章后,送市外经贸局。 (3)处理:市外经贸根据企业申请材料核对信息,确认无误后,即时为企业打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归档:将企业申请材料归档。 4、监管措施 (1)对所办理业务向市外经贸局备案。 (2)市外经贸局采取不定期方式检查相关文书档案资料。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注意事项 中心镇(园区)经办人员要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纸质资料与网上填报的内容,确保两者完全一致;对于企业网上填报有误的,要向企业经办人员指出,并指导其改正。 (五)外资企业批文有效性的审核 1、事项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省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粤府〔2002〕11号) (6)《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2、办事内容及条件 (1)办事内容:外资企业批文有效性的审核。 (2)申请条件: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办理程序 (1)企业提交资料 申报资料清单: 1)企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需要证明有效性的批文原件; 3)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2)中心镇(园区)外经贸部门审核 4、监管措施 市外经贸局不定期抽查业务办理情况。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注意事项 同一份批文有效性只能办理一次,有效期为1个月。 (六)外资企业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初审 1、事项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省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粤府〔2002〕11号) (6)《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2、办事内容及条件 (1)办事内容:外资企业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初审。 (2)申请条件: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办理程序 (1)企业提交资料 申报资料清单: 1)《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正本一份); 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情况说明表》(正本一份); 3)合资、合作项目的(补充)合同或独资项目(补充)章程及其批复(正本一份); 4)项目的进口设备清单(盖投资方及审批机关印章,正本六份); 5)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盖企业印章); 6)如属调整投资构成,提供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投资总额的构成、本次申请涉及何份批文,批文文号,申请减少(增加)的项目用汇额额度,申请原因,申请后项目用汇额额度等),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在申请报告上签名、盖章,镇街外经办或主管部门在申请报告上加具意见、主任签名、盖章)。提供对应的批文、确认书复印件。 7)提供相关行业协会对于产品是否属于鼓励类的认定文件; 8)除新批项目外,其它变更项目同时提供本次及上次变更的有关资料; 9)企业以前办理的所有项目确认书的复印件; 10)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 (2)中心镇(园区)外经贸部门审核 4、监管措施 市外经贸局不定期抽查业务办理情况。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注意事项 核对是否属于最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里的鼓励类条目,并要求企业提供产品属于鼓励类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