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外资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商资函[2008]21号)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9号)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11年2月1日开始进行审批制度改革,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事项(详见附件一)实行备案制度,企业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审核表》(附件二)及提交相关资料(详见附件三)申请备案。有关企业通过备案后,我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表》,不再出具批文,若涉及批准证书内容变更的重新发放批准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事项
2、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审核表
3、备案事项办事指南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非实质性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
(2)外商投资企业地址变更(同一城市);
(3)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外销比例变更;
(4)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人数变更;
(5)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变更;
(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名称变更;
(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变更;
(8)其他章程中非实质性内容变更
附件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审核表
附件三:
备案事项办事指南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审核表》一份;
2、地方(或市直)外经办关于“三资”企业的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备案给市外经贸局的请示;
3、企业有关变更的补充合同及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补充章程);
4、企业的董事会决议;
5、企业有效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年检合格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资料是所有变更备案均必须提供的,以下的则根据企业变更的类型来决定:
6、企业变更名称需要提供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
7、企业变更法定地址需提交迁往地的厂房、宿舍或土地证明及原法定地址的环保部门批复复印件;对于易燃易爆或重污染项目,须提交安监、环保部门的意见;
8、企业变更产品内外销比例,若涉及鼓励类十三、十八类项目且其原已进口设备未解除监管的,则这部分进口设备补征税或不能免税;
9、企业变更董事会成员人数需提供原董事会成员名单(工商备案登记资料原件)及新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10、企业调整出资方式,需要提交企业原合同、章程和历次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历次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企业变更中方投资者名称需提交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外方投资者名称需要提交更名后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公证件原件;
12、企业变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交企业原合同、章程和历次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和补充章程)及其批文复印件;证明投资方现任法定代表人公证文件或补充章程及补充合同(外资企业只需提交补充章程,需投资方新、旧法定代表人签名);投资方董事会决议(需投资方新、旧法定代表人签名);
13、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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