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部分成品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08-07-01     点击量:

 

        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取消润滑油(27101991)、润湿脂(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27101993)出口配额管理,改为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现接广东省外经贸厅通知,对广东省内的加工贸易项下出口上述油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企业向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由各市外经贸局出具意见上报广东省外经贸厅(加工贸易处),并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加工贸易合同。

        广东省外经贸厅审核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申请函,审批并发放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企业凭省厅出具的《申请函》以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口报关单》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出口许可证。


200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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