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商务局促进防疫物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0-09-30     点击量:

  根据《关于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东经指〔202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医疗防疫物资产品出口,推进防疫物资产业、重点企业发展,结合东莞实际,我局草拟了《东莞市商务局促进防疫物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10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大道33号市商务局3楼对外贸易科;

  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联系电话:(0769)22995396、22818670。

  特此公告

  东莞市商务局

  2020年9月30日

  东莞市商务局促进防疫物资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关于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东经指〔2020〕5号)的总体安排,为促进我市医疗防疫物资产品贸易,推进防疫物资产业、重点企业发展,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商务局促进防疫物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推动防疫物资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调动生产防疫重点物资企业的积极性,打造防疫物资出口强市。

  (三)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条  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开展与防疫物资产业相关业务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规定不应予以资助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指挥部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管理。市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审核资金组建方案、部门资金管理办法以及部门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市指挥部对口调度组落实部门上报资金使用计划会审;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十条  各镇街(园区)指挥部,负责做好辖内企业的资金申报发动工作,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协助市商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在我市举办的中国(东莞)国际医疗防疫及大健康发展论坛暨展览会等防疫类会议和展会,经市政府同意后,在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对参加经市商务局确认的国内防疫物资展览会的东莞企业,按实际发生展位费(含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特装布展费的50%给予支持,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600元、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1000元。同时,对已进入商务部医保商会《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和《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的企业,展位费资助标准提高30%。每家企业参加同一展会最高资助10万元。

  对参加经市商务局备案的网上展会的企业,给予参展费50%的资助,每家企业参加同一展会最高资助1万元。

  设立防疫物资采购中心,对进驻中心的企业给予场地租金费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万元。

  如当年企业申报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补助。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扩大防疫物资贸易业务

  对我市防疫物资企业,纳入我市统计的防疫物资年度贸易规模(以海关数据为准)达50万美元以上,按该企业本年度防疫物资贸易额每1美元支持0.02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已获得类似政策支持的企业不重复资助。如当年企业申报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取得有效的国内外标准认证或注册

  对已进入商务部医保商会《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和《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的企业,以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官方网站(http://www.cccmhpie.org.cn/)公布的名单为准,每进入名单一次,给予2万元奖励。

  对已进入商务部医保商会《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和《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的企业,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s://www.nmpa.gov.cn/index.html)公布的名单为准,获得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每个证书给予2万元奖励。

  以上两项合计,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我市涉及防疫物资外贸发展事项,由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在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支持。

  第四章  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资金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东莞市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设立方案》(东经指〔2020〕5号)文件精神,落实相关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市商务局按照“突出重点优先、兼顾先到先得”的原则,组织审核相关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支持申请,拟定项目支持计划。经审定的支持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商务局拨付。

  第十八条  对于特殊情况,可由市商务局报请市指挥部按“一事一议”的模式,审议资金拨付对象、标准及方式,并对资金使用审批涉及的论证、评审、征求意见和公示等环节进行适当简化,以高效、快捷的“战时机制”加快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支持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不重复给予支持或奖励。

  第二十条  单位收到项目支持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支持项目、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申请支持有关规定

  (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五年内取消其申请支持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申报单位需建立申报资料严格审核机制。申报资料需由申报单位就职的现任工作人员报送,申报人员需同时出示身份证及工作证。

  (三)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支持的范围。

  (四)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择优申请,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修订解释并落实相关操作办法。

  附件:东莞市商务局促进防疫物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

  东莞市商务局促进防疫物资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局促进防疫物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对象

  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开展与防疫物资产业相关业务活动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项目类别

  第一条  支持企业参加经市商务局确认的国内防疫物资展览会

  (一)支持标准

  对参加经市商务局确认的国内防疫物资展览会的东莞企业,按实际发生展位费(含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特装布展费的50%给予支持,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600元、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1000元。同时,对已进入商务部医保商会《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和《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的企业,展位费资助标准提高30%。每家企业参加同一展会最高资助10万元。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必须与展览会主办方签署)、特装布展合同等复印件;

  (3)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4)含展位外观的两张彩色照片(不同角度);

  (5)有关进入商务部医保商会《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和《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支持企业参加经市商务局备案的网上展会

  (一)支持标准

  对参加经市商务局备案的网上展会的企业,给予参展费50%的资助,每家企业参加同一展会最高资助1万元。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线上展会网上参展申请表、参展合同或确认书(含参展费用明细)等相关复印件;

  (3)参展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4)含展会主页面、企业参展页面、产品展示页面等不少于三张线上参展彩色截图图片(不同页面);

  (5)线上展会主页和企业参展页面的具体链接地址。

  第三条  支持企业进驻防疫物资采购中心

  (一)支持标准

  设立防疫物资采购中心,对进驻中心的企业给予场地租金费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万元。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的复印件;

  (3)市商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支持企业扩大防疫物资贸易业务

  (一)支持标准

  对我市防疫物资企业,纳入我市统计的防疫物资年度贸易规模(以海关数据为准)达50万美元以上,按该企业本年度防疫物资贸易额每1美元支持0.02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已获得类似政策支持的企业不重复资助。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防疫物资产品有效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明细表;

  (3)市商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支持企业取得有效的国内外标准认证或注册项目

  (一)支持标准

  对已进入商务部医保商会《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和《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的企业,以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官方网站(http://www.cccmhpie.org.cn/)公布的名单为准,每进入名单一次,给予2万元奖励。

  对已进入商务部医保商会《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和《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的企业,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s://www.nmpa.gov.cn/index.html)公布的名单为准,获得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每个证书给予2万元奖励。

  以上两项合计,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企业进入商务部医保商会《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和《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的证明材料(打印《清单》第一页和企业所在页),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所有复印件上须准确注明提交日期如“提交日期2020年XX月XX日”并盖公章覆盖。

  (3)市商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2020年度)》、《东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填报)》和《承诺书》三份附件,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东莞市防疫物资出口产业联盟(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太路金马大厦3楼316,联系人:吴宇聪23393118)。

  (二)形式审查。东莞市防疫物资出口产业联盟按照申报指南的申报时间、申报对象及标准、申报材料等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商务局审核。

  (三)项目审核。市商务局组织开展项目审核、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社会公示等工作,应在不多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工作。

  (四)审批拨付。市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形成审核意见,提交市外经贸调度组报市指挥部,经市指挥部批准同意后以任务书、调度令或会议纪要等方式下达至市商务局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市商务局资金拨付后抄送外经贸调度组。

  五、其他申报要求

  (一)已享受政府同类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同时准备原件备查。若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六)如当年企业申报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限额,则按比例折算补助。

  (七)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具体业务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受理,联系电话:0769-22995396、22806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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