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1.检查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2.销售的民爆物品是否在许可范围内。 3.是否按规定的许可场所和许可能力储存民爆物品。 4.是否向未经许可的单位销售民爆物品。 5.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并且账物相符。 |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牵头科室:工业节能与民爆科)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许可的民爆物品销售企业。 | 现场检查 | 100% | 1年 1次 |
|
4 | 监控化学品企业现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 1.核实该现场进行的生产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生产活动内容是否一致。 2.核实该现场对所涉及的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数量以及加工、消耗第二类化学品的数量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数量是否一致。 3.核实销售监控化学品的账目及最终用户。 |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牵头科室:工业节能与民爆科) | 东莞市范围内: 1.生产、加工、消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2.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3.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4.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 5.涉嫌进行违反《条例》活动的场所。 | 现场检查 | 10% | 1年 1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