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关于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2014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15-02-13     点击量:

各成品油经营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开展2014年度石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5﹞24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成品油经营企业2014年度年检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
    二、参与年检的企业范围
    已领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我市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已领取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在我市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
    2014年、2015年新领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含变更、证书遗失补办企业)、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领新证的企业、2014年取得迁建、重建、改建、扩建规划确认文件的企业可不参加本次年检,但需向我局提交书面免检申请。
    三、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1.陆上加油站
    (1)2014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1);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和供油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租赁经营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8)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扩建、重建、改建的,需提供省经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2.水上加油站
    (1)2014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1);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船舶检验证书簿;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和供油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岸基加油站需提供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租赁经营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8)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扩建、重建、改建的,需提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二)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
    1.2014年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2);
    2.《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书;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和供油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租赁经营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8.油库基础设施在2014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三)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
    1.2014年度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书;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和供油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租赁经营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8.油库基础设施在2014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四、年检工作程序
    (一)材料上报
    1.我局委托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进行初审,有关年检资料及电子表格可到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复制,还可登陆市经信局网站(http://dgetb.dg.gov.cn/)和市能源行业协会网址(www.dgeia.com)下载。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地址:东莞市莞太路南城段23号鸿禧商业大厦(原海关斜对面)11楼。
    2.年检登记表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填写,不得擅自更改。企业上报的所有材料复印件须真实、清晰可辨认,加盖企业公章,备原件核对(核对后退还企业),并将所有材料复印件按顺序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两份),连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年检登记表和企业信息汇总表(见附件4-6)电子版一起交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
    3.企业如不能按时出具有关的年检材料,必须提交书面说明报告。
    4.批准证书变更工作与年检工作不同时进行。如需办理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请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上办事大厅另行申报,变更后方可参加年检。
    (二)不符合条件企业处理方式
    1.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我局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我局将书面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报撤销建议,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其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3.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我局将书面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报撤销建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请商务部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或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有关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人:李英尧,联系电话:22236427
    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联系人:李盛稳,黄林坚,联系电话:22385077


附件:
    1.2014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2.2014年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3.2014年度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4.2014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
    5.2014年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
    6.2014年度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

 

2015年2月12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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