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粤机编〔2012〕22号)和《关于遴选市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的通告》(东经信〔2013〕316号)的要求,按照“自愿申报、公平公开、择优甄选、动态管理”的原则,经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
市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须重新认定方可继续相关业务。
特此通知。
联系人:湛得安,联系电话:26988212,传真:21689015
东莞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