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各商贸流通业行业协会(商会),各有关商贸流通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45号,下称《管理办法》),现就申报2014年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商贸流通企业,或服务于商贸流通业的本市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商贸流通企业是指商品流通及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包括生产环节的企业)。本次企业类别主要包括批发、零售、物流、餐饮、会展等企业。
申报单位或项目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二、申报项目范围
根据我局工作重点和资金使用安排,纳入2014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范围为《管理办法》中以下条款规定的项目:
(一)第二章产业优化专项:第十二条
(二)第三章物流专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第四章商贸服务专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上述申报项目,原则上须于2014年1月31日前完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三、申报时间
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至2014年2月14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内容
项目申报单位须按要求编制《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申报材料不规范或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封面)》(详见附件1)。
(二)材料目录清单。
(三)《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
(四)《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3至13)。
(五)《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4)。《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和经济指标、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情况及申请资助额度、资助款项使用途径、资助款项使用拟达效果以及其它需补充的情况说明。
(六)对照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报企业实施资源整合和战略重组项目(第十二条):
(1)成功控股、兼并、收购商贸流通类企业的合同文件;
(2)提供银行贷款合同、2011年至2013年期间任意两年度的利息支付凭证。
2.申报物流行业升级改造和业务创新项目(第十七条):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15,每项明细后附上相应的发票编号);
(4)申请补助的项目提供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申请贴息的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利息支付凭证。
3.申报海关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第十八条)
(1)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报材料;
(2)有关政府部门同意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批准文件;
(3)海关监管场所的建设(或改造)方案;
(4)项目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15,每项明细后附上相应的发票编号);
(5)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
6)提供银行贷款合同、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利息支付凭证。
4.申报区域配送中心项目(第十九条)
(1)项目实施方案;
(2)区域性物流中心服务范围及相关功能的证明材料。
5.申报农产品和冷链物流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第二十条)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15,每项明细后附上相应的发票编号);
(4)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
6.申报批发、零售、品牌代理企业实施升级改造项目(第二十三条)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15,每项明细后附上相应的发票编号);
(4)申请补助的项目提供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申请贴息的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合同、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利息支付凭证。
7.申报餐饮企业食品卫生安全升级改造项目(第二十四条)
(1)国家级酒家及认定文件;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认定文件;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15,每项明细后附上相应的发票编号);
(5)2010年至2013年期间的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
(七)资格证明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的2013年度会计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签名确认),按规定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须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3.凡申报条款中规定有营业总额或纳税金额标准的项目,提交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开具的对应的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补贴项目提交2013年度完税证明,贴息项目提交申请贴息年度的年度完税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八)《资金拨款印鉴表》(见附件16)
(九)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签字和单位公章(详见附件17)
五、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编制好《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其中:
(一)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胶装装订成册(请勿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金属装订)。
(二)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有严重的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三)如部分提交资料无法提供电子版的,可在文件目录上备注说明。
(四)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六、申报程序
(一)各镇街、园区经信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填写《申请表》及准备相关材料,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二)申报项目经材料规范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上报市政府审定等程序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通知。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具体包括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堤围费;但不包括关税、预提所得税、资源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零星税种。。
(二)本通知和《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市经信局网站http://www.dgetb.gov.cn,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朱炜强、黄 强
联系电话:22229410
电子邮箱:dgmyltk@126.com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贸易流通科。
附件:
1.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封面);
2.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3.产业优化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十二条);
4.物流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十七条)之一;
5.物流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十七条)之二;
6.物流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十七条)之三;
7.物流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十八条);
8.物流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十九条);
9.物流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二十条);
10.商贸服务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二十三条)之一;
11.商贸服务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二十三条)之二;
12.商贸服务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二十三条)之三;
13.商贸服务专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第二十四条);
14.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范本);
15.项目支出情况表;
16.资金拨款印鉴表;
17.项目承诺书。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