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市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积极性,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5号),现就组织申报东莞市能源管理中心项目资金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2012年1月至今,没有因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三)通过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
(四)属于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要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并已按要求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设置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员;2012年度节能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等级及以上;按要求编制“十二五”节能规划且规划评审结果通报为Ⅱ类及以上。
二、申报材料
(一)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等,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
(三)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2012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2012年度节能考核情况,附节能考核结果相关证明;
(五)“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情况,附规划摘要和通过评审的证明文件;
(六)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三、其他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加装封面(格式见附件2)和目录,胶封成册,一式三份(另附完整电子版),于10月29日前提交市经信局(能源利用监测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李珊、郑泽彬,联系电话:22211230
附件:
1.能源管理中心项目资金申请表
2.申报材料封面样式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