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等 12 个部门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12-07-04     点击量:
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等 12 个部门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工商分局、宣传办、公安分局、纪检监察办、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医院、宣教文体局、文化广电服务中心,松山湖、生态园经发局,虎门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各中心镇卫生管理部门,市卫生监督所,松山湖宣教文体局:
    现将省工商局等 12 部门《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等 12 个部门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粤工商联字[2012]6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要求,结合《东莞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动机制》,开展相关落实工作,督促大众传播媒介履行法定义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查处、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有关部门公告或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大众媒体单位,各镇(街)宣传办、纪检监察办、宣教文体局等部门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下载:

2012070311411278_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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