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石龙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落实节能减排政策要求,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东经贸〔2008〕1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11年第二批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审核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验收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取得明显绩效,符合《关于加强清洁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东经信〔2011〕16号)的要求;
(三)“三废”处理设施完好,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环境违法行为。
二、需提交的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总体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他须说明的情况等,并由所在镇街经信部门加具意见);
(二)《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附电子版),于11月15日(星期二)前报送市经信局。
市经信局将会同市环保局、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企业名单将在相关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三部门联合发文认定,授予“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符合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标准的,将推荐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认定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
附件: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人:湛得安,电话:0769-22239982,传真:0769-21689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