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关于开展2010年度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和资格证届满换发新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11-03-30     点击量:
关于开展2010年度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
和资格证届满换发新证工作的通知
 
各煤炭经营企业:
    为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整顿和规范煤炭经营市场秩序,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和资格证届满换发新证工作的通知》(粤经信物资〔2011〕204号),现就全市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和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延续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含2011年煤炭经营资格证届满并已换发新证的企业)。
    (二)2011年新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具备《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
    (二)年度煤炭销售量是否达到基本规模要求。
    (三)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四)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三、检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15日止。
    四、检查应报送材料
    (一)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
    (二)各煤炭经营企业要按照《检查表》的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1.2010年度煤炭经营情况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注册资本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6.储煤场地证明、环保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有效期至2011年8月31日以后)。
    7.质监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有效期同上)
    8.企业自有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明复印件(有效期同上)。
    9.2010年度煤炭经营情况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煤炭专项审计报告,其中包含煤炭的购、销量和增值税缴纳情况)。
    上述报送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均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并保证字迹清楚;全部材料要按照规定编制序号、目录,采取活页形式,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2010年度我市煤炭经营企业的全面检查工作继续委托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进行初审,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于4月15日前将检查资料、全面检查表及电子版和《煤炭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报送市能源行业协会。有关表格可到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复制,也可以登陆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或市能源行业协会网站(网址:http://www.dgeia.com/)下载。
    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欧志雯
    联系电话:22380566
    地    址:市莞太路南城段23号鸿禧商业大厦(原海关斜对面)11楼 东莞市能源行业协会
    五、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换证要求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4月-8月份之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换证的企业填报《煤炭经营企业延续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延续。
    六、检查结果认定
    煤炭经营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符合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要求。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储煤场地符合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企业自有取得资质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
    (五)年煤炭经营量要求。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煤炭年经营量不低于3万吨。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1万吨。
    3.2010年上半年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经营量减半考核;2010年下半年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经营量不作具体要求,但应当如实填报。
    (六)无非法经营行为。
    (七)报送的检查材料完整、齐备。
    检查结果认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全面符合上述要求的,认定为合格;未符合上述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七、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认定为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二)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责成企业进行整改(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十个工作日,经整改认定合格后,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在整改期内未进行整改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三)2010年度煤炭经营情况证明(由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煤炭专项审计报告),需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若经审核发现弄虚作假,认定为不合格。
    (四)认定为不合格的企业,依法注销其煤炭经营资格。
    (五)对注销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依法收缴其煤炭经营资格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注销煤炭经营项目。
    (六)在全面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煤炭经营活动,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人:郝明阳、李英尧,联系电话:22236427
 
    附件:
    1. 煤炭经营煤炭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
    2. 煤炭经营企业延续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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