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我市节能目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11月25日,我市出台了《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主要从职责分工、资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申报和审核、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明确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
该办法一共分为八章,其中第三章明确了资助对象、范围和标准。根据该办法,节能先进单位和地区都能获得节能资金,具体资助对象包括镇政府(街道办),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事相关节能工作的单位。该办法对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节能资金只能用于企业开展的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节能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的奖金、项目管理费、市政府决定实施的其他节能项目。本规定还对奖励的范围和标准作出规定:对企业开展的节能项目, 按照实际节能效果给予企业奖励, 用于补充企业开展节能降耗经费,根据当年实现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省、市清洁生产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补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经费,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经信委组织的审查,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节能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以上、考核综合评分位居前三名的镇(街),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地区奖,每个镇(街)一次性奖励30万元;积极开展节能工作、节能成效突出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每个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节能先进单位奖每年设名额20名,其中,重点耗能企业10名,节能中介机构、技术供应商、行业协会3名,市、镇有关部门7名;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由各部门、镇街、企业自行给予表彰奖励,所需资金可从节能先进地区奖、节能先进单位奖的奖金中按适当比例据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