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重点耗能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10-10-28     点击量: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
东经信[2010]366号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重点耗能企业
“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石龙、塘厦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有关企业:
    为了摸清我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的真实水平,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我市重点耗能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东经信〔2010〕339号),并召开专题动员会议,部署开展重点耗能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在各镇(街)的积极配合下,该项工作进展顺利。目前,第一批企业大部分已经与对口节能服务公司签订了合约,正式启动节能规划的编制工作。但是,仍有个别企业对此项工作认识不够,观望不前。为了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我市重点耗能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按时保质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规划是镇(街)和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基础,科学编制好“十二五”节能规划,对于做好“十二五”节能工作意义深远。各镇(街)和重点耗能企业务必要高度重视,下大决心,花大力气,确保按要求完成。“十二五”节能规划的进展情况将作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镇(街)和企业节能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于没有按时提交节能规划或者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其年度节能考核将直接认定为“未完成”等级(省监管以上企业,建议认定为“未完成”等级),不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的节能专项资金,不得申报市节能资金,并不得列为我市保用电用户。
    二、第一批企业要在10月29日前完成与对口节能服务公司的签约工作并正式启动节能规划编制工作。10月29日仍未完成签约,不能正常启动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并因此耽误时间导致节能规划不能按时提交或者不能通过评审的,由企业自身承担全部责任。
    三、计划自行编制或者邀请其他节能服务公司编制节能规划的企业,应填写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启动确认表(见附件),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我局备案。未能备案的,视为未启动节能规划编制工作。
    四、已经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求提前编制“十二五”节能规划的企业,应将节能规划正本于10月29日前提交东莞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进行预审,预审不通过的企业要及时进行补充修改。
    五、第一批企业务必于12月1日前提交节能规划,我局将于12月上旬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第二批企业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将于12月中旬正式启动,各镇(街)和有关企业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联 系 人:王森
    联系电话:22239982
    传    真:22242853

    附件: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启动确认表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节能△  规划  通知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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