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贸办(民营办),石龙、塘厦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财政分局、国家税务分局:
根据《关于应对金融危机冲击、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东委办发〔2009〕9号)第二条“我市民营企业依法在国内销售其产品,按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税务部门新增缴纳的销售环节增值税(新增额不低于100万元)给予10%的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现市经信局会同市国税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申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东莞市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年来没有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的民营企业;
2.依法在国内销售其产品,企业上年度(按税款所属期)在我市税务部门缴纳销售环节增值税新增额(不包括稽查查补和纳税评估查补税款)不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3.企业必须在2008年1月1日及之前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申报资料
1.2010年东莞市民营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2.2008年度和2009年度企业国内产品销售环节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原件);
4.银行账户开设证明复印件[包括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名称必须与企业名称一致)、银行账号等]。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一式3份。
三、审核程序
1.企业资料送市经信局进行初审。市经信局主要就申报企业是否属于民营企业,以及企业近年来是否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审核;
2.市经信局将通过初审的企业资料送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对申报企业填报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计算出新增缴纳增值税额;
3.市财政局根据市国税局计算出的新增缴纳增值税额,计算出所需奖励金额;
4.市经信局组织对奖励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直接划拨到企业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
1.请各镇(街)重视此项工作,做好组织宣传,及时通知辖内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并做好协调解释工作;
2.申报资料装订成册,一式3份,于9月30日前报市中小企业局企业促进科。
市经信局联系人:刘捷,联系电话:22220109,地址:东莞市莞城万寿路72号;
市财政局联系人:刘惠林,联系电话:22831182,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
市国税局联系人:何泽荣,联系电话:22630621,地址:东莞市莞龙路56号;
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二O一O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