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信局

转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10-02-10     点击量:
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各销售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家电以旧下乡工作,现将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审核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市场〔2010〕6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在2010年5月底试点结束后将继续实施。
    二、销售网点负责刻制“补贴已领”印章,发放补贴时,在发票上盖章,以防重复申领补贴行为。同时要求购买者在留档的发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建档留存,复印后连同其他所需资料提交到所属镇(街)经贸办审核。
    三、各镇(街)经贸办要高度重视审核工作,在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完成审核工作。各镇(街)经贸办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如购买人提交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需复印正反面,且在有效使用期内);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为同一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申请表》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销售价格与发票、身份证原件上的信息是否一致;《销售产品以旧换新补贴发放汇总表》是否与上报的申报资料一一对应等等。对不符合申报规定的申报资料要及时退回销售企业处理,审核无误后送各镇(街)财政分局复核。
    四、各镇街财政分局原则上应在接到申报资料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确认,并及时将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划拨给相关企业。
    五、从2010年3月15日起,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办理家电以旧换新代垫补贴,必须严格按照审核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否则不予审核通过和发放补贴。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反映。市经信局(贸易流通科)联系人:刘哲,联系电话:22244255;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联系人:方慧聪,联系电话:22831182。
 
    附件:粤经信市场〔2010〕67号.rar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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