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贸办、松山湖经发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09〕463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申报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请相关企业对照《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见附件2)的内容和要求积极申请,并于10月15日前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十二份)报送到市经贸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过期不予办理。
联系人:刘植标,郑文志
电 话:22222527,22221665
附件:1.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09〕463号)
2.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