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家政服务就业,扩大家政服务消费,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9〕721号),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家政服务工程”,以中央财政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经费全额补助的方式,开展家政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企业(机构)培训资质申报。请各符合培训资质条件的单位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总工会审查资格后,向省推荐上报,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0日。
二、经省审核确定资质的培训企业(机构),将列入广东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名单,给予培训经费补贴。各企业(机构)须在每季度结束10日内,按《广东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补贴资金资金报办法》,向市经贸局申报资金补贴。经市经贸局初审,送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
联 系 人:邓理涛、刘 哲
联系电话:22222533、22244255
传真电话:22220931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总工会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