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莞产设备与莞产机器人界定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东莞理工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5〕30号)、《关于大力发展机器人智能装备产业 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基地的意见》(东府〔2016〕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莞产设备、莞产机器人的界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莞产设备:要求该设备的生产商和销售商都是在东莞市范围内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
二、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器人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粤经信创新〔2015〕453号)的定义,工业机器人是指:工业自动化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三轴及三轴以上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以及工厂用AGV运输车。纳入“机器换人”资助核算范围的工业机器人包括:机器人本体、数控系统、机器人零部件等。三轴及三轴以上的机械手属于此范围;CNC是指“数控加工中心”,不属于此范围。
三、同时满足上述第一点和第二点定义的设备,为莞产机器人。
请各有关企业、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所附新版的《“机器换人”应用项目投入明细表》进行填报及核算。
特此通知。
附件:“机器换人”应用项目投入明细表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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