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东府办〔2015〕90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2016年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大型骨干企业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由于资金申报系统的申报窗口尚未开放,目前无法开展项目申报;为确保有关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现将《申报指南》下发,请各镇街(园区)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指南的相关工作要求,提前准备有关申报材料。预计将于5月下旬开发申报窗口,正式申报通知届时另行下发。
2016年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大型骨干企业项目)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一)2016年新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二)2015年已经市政府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2016年新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申报新认定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
1.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我市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3.诚信守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金融业企业;
5.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及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2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计算公式: -1)。
(二)2015年已经市政府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申报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奖励资金
根据企业认定年度(2014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其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和1000亿元。
三、2016新申报企业认定标准
根据企业相关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原则上每年认定企业数量30家。
(一)基础分评分标准
1.经济规模(50分)。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其中,10亿(含)—50亿得30分,50亿(含)—100亿得40分,100亿(含)以上得50分。
2.发展能力(20分)。年主营业务收入2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其中,3%(含)—5%得10分,5%(含)—10%得15分,10%(含)以上得20分。
3.经营效益(20分)。上年度企业纳税总额(包括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占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不达标的该项不得分。其中,2%—5%得10分,5%(含)以上得20分。
4.科研投入(10分)。上年度研发投入(R&D)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2%。不达标的该项不得分。其中,2%—3%得5分,3%(含)以上得10分。
(二)加分评分标准
1.企业上年度技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20%-30%的加2分,同比增速30%-40%的加4分,同比增速40%-50%的加6分,同比增速50%-60%的加8分,同比增速超60%的加10分。
2.获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加5分。
3.拥有省级以上名牌名标加2分、拥有国家级以上名牌名标加4分,本项不累计。
4.企业拥有自主商标权加1分。
四、资助方式
(一)新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营业务收入10-5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50-10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二)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和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经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已经获得奖励且奖励额度超相应等级的大型骨干企业,不再予以一次性奖励;已经获得奖励且奖励额度未超过相应等级金额的大型骨干企业,按照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未获得奖励的大型骨干企业,参照新认定企业,按照相应的等级标准予以奖励。
(三)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在承担“机器换人”、“信息化专项”等市经信局执行的市级财政专项项目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
(四)鼓励大型骨干企业“上台阶”。对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自认定3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和1000亿元的,当年度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
同时,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享有《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及扶持暂行办法》关于入学指标、保障用电、保障建设用地以及市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的各项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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