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产业集群建设项目)
一、资助对象
重点对具有集群效应和示范作用的产业集群的品牌建设与推广项目进行资助,提升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竞争力。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报条件
1.资助项目所在地属于国家、省、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的镇街(园区);
2.项目实际总投入不少于500万元;
3.项目实施有利于提升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知名度、完善产业链条、推动集群内企业创建品牌;
4.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无享受过各级财政相关资金资助(配套资金奖励项目除外)。
三、资助方式
1.根据年度预算,对产业集群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对于首期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项目,给予二次资助,市财政根据项目继续投入资金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建设项目实际投入资金包括: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策划和建设费用、区域品牌宣传和推广费用、引导企业创建品牌活动推广费用等。
2.对列入“国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或“省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且获国家、省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分别按照1:1、1:0.5 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最高额度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给予立项资助的项目,市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四、申请审批流程
1.组织申报。市经信局公开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登录“智造东莞”网(网址: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申请表,并上传有关附件证明资料;
2.形式审查。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报资料汇编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企业所属镇街(园区)经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镇街(园区)经信部门将材料(一式三份)汇总报送市经信局;
3.专家评审。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复审合格的,纳入专家评审范畴,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评分;
4.部门审议和名单公示。市经信局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年度预算指标和申报需求数量,择优提出项目资助计划;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局务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通过东莞市政府公众网、市经信局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市经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5.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产业集群建设项目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五、申报资料要求
1.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产业集群建设项目)项目申报书(附件1);
2.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模板(产业集群建设项目)(附件2);
3.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责任承诺书(产业集群建设项目)(附件3);
4.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上一年财务审计报告;
6.项目实际投入的证明材料,包括实际投入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等;
7.项目列入国家、省资助计划的文件和资金拨付凭证(仅限配套资金奖励)
六、申报受理时间
(一)网上申报受理审核时间:7月27日至8月7日
(二)镇街(园区)经信部门资料汇总上报截止时间:8月14日
附件:1.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产业集群建设项目)项目申报书(2015年度)
2.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模板(产业集群建设项目)
3.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责任承诺书(产业集群建设项目)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产业政策与规划科 王蔚蔚 刘家静
联系电话:22229720 21689002
地 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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