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斌、何瑛: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取消广州市花都区旺通五金电器厂等65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资格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9〕1640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取消广东和翔制药有限公司等46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9〕1794号),经复核,你单位原东莞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要求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已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退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35万元。经核查,东莞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审批核准注销登记,你们作为公司股东依法应承担东莞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我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东科决〔2024〕1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理决定书》(东科决〔2024〕11号).pdf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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