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市科技局于7月28日下午组织召开了《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通过自愿报名以及邀请的方式,产生听证人9名,包括市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代表3名(东莞中子科学中心、广东华中科技大学工业技术研究院、东莞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创新中心)、企业代表6名(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东莞汉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旁听人员1名(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本次听证范围为《补充规定》上的6条事项,但也有听证人对《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19号,以下简称《配套办法》)部分条款提出了意见和疑问。
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人9人,实到听证人9人、旁听人员1人,符合《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规定,会议如期举行。市科技局监审科科长罗广林担任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会上,主办部门作文件起草说明。随后,听证人围绕《补充规定》发表了意见,进行了咨询;主办部门对听证人提出的问题,给予了解释说明。
二、听证人对《补充规定》的意见
(一)东莞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清华研究院)、广东华中科技大学工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华中工研院)、东莞汉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针对《补充规定》第四条“市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单位承担的项目须在国家、省资助经费到位后不超过一年内申请配套资助;其他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须在实施期结束后不超过两年且验收通过后不超过一年内申请配套资助。”提出:部分国家、省项目经费分批到位,《补充规定》未明确“经费到位”指首批经费还是全部经费;市配套资金有固定的申报时间且每年仅受理一次,项目承担单位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当年没有申请配套经费(例如没有拿到国家相关部门返回的盖章合同、项目下达文件等),时间过于仓促,建议对 “经费到位”加以明确,并将“经费到位后不超过一年”修改为“经费到位后不超过三年”。
(二)华中工研院针对《补充规定》第二条 “如需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投入预算须含市财政资金”提出:国家、省项目申请经费与最终批复经费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一致,市配套立项资助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由此产生较大的资金经费差额,公共科技平台没有能力补足,从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三、听证人对《配套办法》的意见
(一)东莞中子科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子中心)和华中工研院提出:由于《配套办法》未明确“东府办〔2013〕92号文件”是否废止,在2016年2月24日前立项、资助经费在100万以下的项目,因项目未完成投入50%故未申请配套资助,或原计划待项目结题后再申请配套资助,现是否还可以申请配套?建议《补充规定》增加一条:“在东府办〔2016〕19号文件发布之前获批立项的项目,经费在100万以下的,可按照东府办〔2013〕92号文件规定,在下一批经费配套资助项目时进行申请 ”,以完成新旧政策文件的衔接。
(二)清华研究院提出:《配套办法》中仅规定了单个项目的资助资金额度不少于100万,但《申报指南》则要求联合申报的项目每个单位分配到的资助资金不少于100万,申报难度明显增加了,建议若为联合申报项目,则东莞市内各合作单位分配到的资助资金总额度不少于100万。
四、主办部门处理建议
(一)采纳听证人关于《补充规定》申请配套资助期限的建议,将市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单位承担的项目申请配套资助期限由“在国家、省资助经费到位后一年内”修改为“在国家、省资助经费到位后18个月内”。其他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申请配套资助期限由“在实施期结束后不超过两年且验收通过后不超过一年内”修改为“在实施期结束后不超过两年且验收通过后18个月内申请配套资助”。
(二)采纳听证人关于《配套办法》对联合申报项目有关规定的建议,在《申报指南》中明确,若项目有多个本市联合申报单位,则本市各合作单位分配到的资助资金总额度不少于100万,并由主承担单位或按合同书顺序的市内第一个合作单位提出配套资助申请,且本市各合作单位需同时达到配套资助要求。
(三)修订出台《配套办法》的目的就是取消对10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资助,重点支持重大、重点项目,不采纳听证人提出“在《补充规定》增加:在东府办〔2016〕19号文件发布之前获批立项的项目,经费在100万以下的,可按照东府办〔2013〕92号文件规定,在下一批经费配套资助项目时进行申请 ”的意见。
(四)《配套办法》属于资助而非奖励政策,申报配套资助的项目投入预算须含市财政资金的规定与国家、省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是一致的。不采纳听证人删除《补充规定》第二条中的“如需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投入预算须含市财政资金”的意见。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