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专利费减相关业务办理方式的公告(第229号)》的规定,《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为加强对专利收费减缴(以下简称“专利费减”)业务的管理,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发了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并已完成技术准备工作,自2016年8月1日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即可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且自2016年9月1日(含)起,所有专利费减业务均须提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为避免对各项业务事宜造成不必要的延误,特通知如下:
(一)我局从8月24日起不再受理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交的《专利费用减缓证明》办理申请,请需要办理的单位在8月24日之前提交完毕,以免耽误期限。
(二)我局出具的《专利费用减缓证明》在9月1日(含)后失效。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
2. 专利收费减缴备案办理须知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