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茂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公司名称:东莞市茂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0828850F,公司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大厦二层214-218,公司法人:范茂,电话:13700932789)送达了《关于终止“新型高速低功耗易失铁电存器研发与产业化团队”项目的通知》(东科函﹝2017﹞676号),2017年12月18日,又送达了《关于对东莞市茂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型高速低功耗易失铁电存器研发与产业化团队”项目终止申诉的复函》(东科函﹝2017﹞830号),你公司至今未退款。现将我局的决定告知如下:
一、你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你公司引进的“新型高速低功耗非易失铁电存储器研发与产业化团队” 在2017年中期检查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东人才办通﹝2016﹞6号)及《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合同书》(合同编号:2014607101001)的要求和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引进的该团队项目执行终止并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圆)。
三、你公司应当于2018年7月18日前退回财政资金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圆),退款账号:500008801002866,户 名: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开户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并于退款时标注退款单位、退款理由(市第一批团队市财政资助资金退回款项)及本决定书文号:东科追决〔2018〕1号。
四、如对上述强制决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且《收回科技(专利)项目财政资金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不退款且无正当理由的,自《收回科技(专利)项目财政资金决定书》退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我局将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联系方式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七楼
联系人:政策调研科 戴卫星 联系电话:0769-22831347邮编:523000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