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准确、及时、全面反映本省开发区的发展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省开发区开展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开发区是指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主要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保税物流监管区域,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通过国家审核的各类开发区(不包括单独设立的高新区)。
(三)开发区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开发区区内生产、服务、管理、贸易、投资、效益、开发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实施统计监督,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本省开发区发展建设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宏观决策、经济管理及各开发区间的信息交流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和服务。
(四)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统计及其管理。
(五)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六)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全省开发区统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统计数据的汇总、加工、发布和对外交流。
二、统计范围
(一)开发区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发展建设情况,区内生产、服务、管理、贸易、投资、效益、开发等方面的统计。
(二)开发区内工商注册企业均列入统计范围。
三、统计报表及其管理
(一)开发区统计报表分开发区统计表和开发区统计汇总表两类。各开发区管委会填写开发区统计表,各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填写开发区统计汇总表。
(二)开发区管委会应按本制度规定,按时汇总、编制、报送本开发区统计报表,同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填写统计报表后,于当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之前分别将一、二、三、四季度的统计报表报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为了与之前使用的开发区统计制度有效衔接,2012年只需于7月份报送半年统计报表),同时报送所在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
(三)各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本市各开发区管委会报表后,填写本市开发区统计汇总表,于当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之前通过电子网络和纸本报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为了与之前使用的开发区统计制度有效衔接,2012年只需于7月份报送半年统计报表),同时抄送同级统计局。
(四)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汇总有关报表后将数据抄送省统计局,并建立数据库,对全省开发区统计数据进行系统管理。
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一)各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开发区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各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区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有权核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统计工作中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五、附则
(一)开发区统计货币单位,分为人民币万元和万美元两种,需折算时按《各种货币对美元统一折算率表》执行。
(二)如各种报表报送时间的最后一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其报送时间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外商投资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统计。
进出口额的统计,按海关有关统计制度进行统计。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统计报表有效期至2013年6月。
附件:1.开发区统计制度指标解释
2.开发区统计报表目录
附件1.
开发区外经贸指标统计制度指标解释
1.地区生产总值: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开发区内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地区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
2.工业总产值:以货币形式出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它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财政收入:指开发区财税部门报告期内在开发区范围内集中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各项税收、专项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土地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等。
4.税收收入:指开发区内国家税收部门以及地方税收部门所征收的所有税收,不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其它税收。
5.工业增加值:指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工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即工业总产出减去工业中间投入加上应交增值税;二是收入法,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到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有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6.工业耗水量:是指园区内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企业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经营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
7.工业用电总量:是指在园区内工业企业在报告期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电量总和,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电、辅助生产用电和附属生产用电。本企业自己发电用于生产的电量也包括在内。
8. 期末高新技术企业数:指报告期末经省级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
9. 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总产值:指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工业高新技术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总量。
10. 期末研发中心和机构数:指报告期末区内经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名称中明确含有“研发”字样的内外资独立法人研发企业和企业内设研发中心的数量。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认定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省级认定部门为: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等。须提供批准认定的正式文件或证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部门为:科技部;省级认定部门为:广东省科技厅等。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认定部门为: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独立法人研发企业的认定依据为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明确含有“研发”字样,企业内设研发中心的认定依据为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明确含有“内设研发中心”内容。
11.合同外资金额:指报告期内批准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规定可使用的外商投资额。合同外资金额的计算方法,按照《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
12.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批准的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国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
13.期末世界500强投资企业数:指报告期末世界500强在区内分别投资的企业数。(银行、保险、邮政、电信等行业企业以省级或地级市的分支机构以上为准)
14.出口额:指报告期内在区内注册登记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实际输出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包括对外贸易实际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出口货物,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边民互市贸易除外),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出口货物和公用物品,离岸价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无商业价值、无使用价值和免费提供出口的除外),以及其他出口货物。我国规定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统计。按商品经营单位所在地统计。
15.机电产品出口额:是指报告期内开发区企业实现的机电产品出口总额。机电产品是指机械产品、电工产品、电子产品和机电一体化产品及这些产品的零件、配件、附件等,机电产品目录以当年版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工作手册》为准。
16.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是指报告期内开发区企业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高新技术产品主要包括生物技术、生命科学技术、光电技术、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电子技术、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材料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和其他技术产品。
17.进口额:指报告期内在区内注册登记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实际输入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包括对外贸易实际进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口货物,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品,租赁期满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货物,进料加工进口货物,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进口货物(边民互市贸易除外),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口货物和公用物品,离岸价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进口货样和广告品(无商业价值、无使用价值和免费提供进口的除外),从保税仓库提取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货物,以及其他进口货物。我国规定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统计。按商品经营单位所在地统计。
18.四至范围面积:指批准设立开发区的机构所正式批准的园区总面积。
19.已开发土地面积:指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即已达到“三通一平”(通水、通路、通电和场地平整)的土地面积。
20.已建工业项目用地:指开发土地面积内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面积。
21.固定资产投资:指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分为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个部分。
22.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指开发区用于煤气、电力、蒸汽、水、邮电通信等设施的线路管道系统和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以及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建设的投资完成额。包括园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广场等配套设施。
23.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指开发区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并配套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设施。有工业废水排放的各类开发区,应当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保证达标排放。
24.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指报告期内开发区设立的应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总数中,实际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项目数所占的百分比。开发区当年设立的应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总数包括开发区及其部门审批、备案、核准的建设项目总数,不包括上级政府及部门设立的项目。实际执行环评制度的建设项目数包括被批准的建设项目和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总数。
25.独立的管理委员会:指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管理委员会作为开发区的具体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开发区内经济建设和社会事务。
26. 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否一级财政:指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否事权与财权相对应,具有与管辖权一致的财政权,具有相对独立的收支权和预决算权。
27. 是否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指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各职能部门集中的办事机构。
28. 开发区代码:以国家审核公告目录为准。
附件2.
开发区统计报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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