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建函[2007]60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管职能,提高效率,现就直销企业调整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各案的审核监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直销企业调整直销产品
(一)已经获准从事直销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直销企业)调整直销产品,由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直销企业提交的拟调整的直销产品标准说明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向商务部提交审核意见表(标准格式见附件1)。商务部将产品名单及生产厂家上网公示,如5天内无异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下批文并应将审核材料存档。
(二)直销企业可依法律规定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得直销委托加工的产品。
母公司系在直销企业中拥有超过51%的股权,并对直销企业的生产及产品质量控制具有决策权的直销企业的投资方。控股公司系指直销企业在该公司拥有超过51%的股权,并对该公司的生产及产品质量控制具有决策权的直销企业所投资企业。
直销企业应提供上述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公司、企业的登记材料可以是复印件。
(三)直销产品范围见商务部 工商总局2005年第72号公告。直销企业应对拟增加的直销产品范围和标准做出说明,并提交下述材料:
1、直销企业申请增加直销产品,如系直销企业自产产品,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向直销企业颁发的下述证件复印件: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直销企业申请直销化妆品的,还应提供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如系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同时提供卫生部颁发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申请直销的化妆品应属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明细部分所列类别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中生产项目部分所列类别。
(3)直销企业申请直销保健食品的,还应同时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4)直销企业申请直销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的,还应就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做出说明,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标明的检验申请单位应与拟直销产品生产厂家名称一致。
2、直销企业拟从境外进口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产品从事直销的,应提供国内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批准文件。
(四)直销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审核通过,直销企业可在已获准从事直销的行政区域内销售。有地方强制性标准的,经审核符合该地方标准,可在已获准从事直销的该地方所辖行政区域内直销。
二、关于直销培训员备案
直销企业调整直销培训员的备案事宜由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商务部提交备案表(标准格式见附件2)。商务部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培训员的姓名、性别、培训员证号等信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审核材料存档。
三、其他工作
直销企业应当按照《直销企业信息报各、披露管理办法》,加强信息报备、披露,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直销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直销企业披露的情况加强监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联系。
本通知自二○一○年
附件1:直销企业调整直销产品情况审核意见表
附件2: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备案表
商务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