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截至2018年3月底止我省(不含深圳市)已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公告如下(见附表,排名不分先后)。
附表名单内企业按规定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并招收国内务工人员赴国(境外)外从事劳务工作。未列入名单的广东企业(不含深圳企业)不得开展对外劳务业务以及招收国内务工人员赴国(境外)外从事劳务工作。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390号)以及《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修改后全省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管理等工作的通知》(粤商务合函〔2017〕514号)要求,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足额缴存备用金的可按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不需再次缴存备用金。
特此公告。
广东省商务厅
2018年4月28日
附表
截至2018年3月底已足额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备用金数额 |
1 |
广州越秀企业(集团)公司 |
300万元人民币 |
2 |
中国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
300万元人民币 |
3 |
广州友方国际劳务有限公司 |
300万元人民币 |
4 |
广东南粤集团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300万元人民币 |
5 |
广东省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300万元人民币 |
6 |
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00万元人民币 |
7 |
珠海对外经济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
300万元人民币 |
8 |
珠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
300万元人民币 |
9 |
江门市对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300万元人民币 |
10 |
广东冀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3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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