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转发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0-03-31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推动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提高政策吸引力,扩大汽车消费,加快淘汰高排放汽车,实现扩大消费与促进节能减排并举的目标,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对报废黄标车或将黄标车转移出广州市的车主给予地方奖励。政策出台后,从201031日开始受理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至今,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已有51辆汽车领取了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补贴金额60万元,其中国家补贴54万元,地方补贴6万元;另有30辆汽车正在审核之中,约占全省汽车以旧换新数量的三分之一。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力调动了广州地区车主参与汽车以旧换新活动的积极性。现将《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各市学习借鉴。并结合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加大政策力度

有条件的地市可学习借鉴广州市的经验,根据本地区“黄标车”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调整“黄标车”的补贴标准,鼓励黄标车更新淘汰,进一步推动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

二、积极主动做好服务

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委制定的《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等九部门制定的《广东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落实工作经费,加大政策宣传。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主动出击,与符合以旧换新政策条件的报废汽车车主联系,打开工作局面。鉴于在实际审核工作中,发现部分汽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类型填写不够严谨,直接影响到车主申领补贴。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商务部《关于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建规函〔2010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之“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进行审核划分,让国家这一惠民政策真正惠及百姓,进一步刺激消费。

三、规范信息录入工作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准确、完整填写回收拆解车辆的相关信息,特别是车辆的品牌名称、车辆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车辆类型、完整的车辆型号、发动机排量等,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核实车辆信息。

四、加强部门协作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与财政、环保、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加强沟通,研究解决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附件: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蓝莉香,电话:020-83135899

 

附件:

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为加快淘汰高排放汽车(简称“黄标车”),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综〔2009239号)和市政府《印发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0810号)的要求,以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采取“鼓励淘汰更新、国家补贴与地方奖励相结合,政企联动,强化服务,加强管理并举”的方式,建立鼓励加快黄标车和老旧汽车淘汰的有效激励和便利服务机制,实现以下目标:一是促进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办好绿色亚运;二是扩大消费,拉动内需;三是促进汽车产业发展。

二、黄标车的界定

根据国家10部委《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的有关规定,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本办法鼓励淘汰的黄标车为按照国家界定标准确定的黄标车,本市对在用汽车核发的环保标志种类暂时保持不变。

三、黄标车淘汰方式

黄标车淘汰主要方式如下:一是车辆报废并购买新车;二是车辆报废后不再购买新车;三是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指通过二手车交易方式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后购买新车;四是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后不再购买新车。

四、补贴与奖励标准

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按照不同的淘汰方式,可以享受中央财政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简称“国家补贴”)、广州市鼓励黄标车淘汰奖励(简称“地方奖励”)和广州汽车制造企业鼓励黄标车淘汰奖励优惠(简称“企业优惠”,由有关汽车制造企业另行公布)。国家补贴和地方奖励标准如下:

(一)国家补贴标准

对老旧汽车、黄标车报废并换购新车的车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地方奖励标准

1.对黄标车报废或将黄标车转移出广州市,选购非广州产新车或不再购买新车的车主,按目前国家补贴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奖励(如国家调整补贴标准,地方奖励金额不变),地方奖励标准如下(简称“地方奖励标准一”):

1)中型载货车,每辆奖励人民币3000元;

2)轻型载货车,每辆奖励人民币2500元;

3)微型载货车,每辆奖励人民币2000元;

4)中型载客车,每辆奖励人民币2500元;

5)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奖励人民币2000元;

6)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奖励人民币1500元;

7)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奖励人民币3000元。

2.对黄标车报废或将黄标车转移出广州市并选购广州产新车的车主,按目前国家补贴标准10.6的比例给予地方奖励(如国家调整补贴标准,地方奖励金额不变),地方奖励标准如下(简称“地方奖励标准二”):

1)中型载货车,每辆奖励人民币3600元;

2)轻型载货车,每辆奖励人民币3000元;

3)微型载货车,每辆奖励人民币2400元;

4)中型载客车,每辆奖励人民币3000元;

5)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奖励人民币2400元;

6)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奖励人民币1800元;

7)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奖励人民币3600元。

五、主要政策措施

(一)主要鼓励政策

对淘汰黄标车主要鼓励政策包括以下27种:

1.车辆报废的奖励政策:

1)车辆报废并购买广州产新车的鼓励政策:可以享受国家补贴标准、地方奖励标准二和企业优惠。

2)车辆报废并购买非广州产新车的鼓励政策:可以享受国家补贴和地方奖励标准一。

3)车辆报废后不再购买新车的鼓励政策:可以享受地方奖励标准一。

2.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的鼓励政策:

1)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广州产新车的鼓励政策:可以享受地方奖励标准二和企业优惠。

2)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非广州产新车的鼓励政策:可以享受地方奖励标准一。

3)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不再购买新车的鼓励政策:可以享受地方奖励标准一。

4)将车辆交给广州汽车制造企业收购后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该企业产新车的鼓励政策:旧车由企业按二手车交易市场评估价收购,并可以享受地方奖励标准二和企业优惠。

(二)补贴与奖励资金来源和发放

1.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2)广州市财政安排的专项奖励资金。

3)广州汽车制造企业安排的专项奖励优惠资金。

2.补贴奖励资金的发放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广州市财政奖励资金的发放原则上根据奖励政策和办理手续情况,由相关环节的经办部门发放,企业优惠资金由有关企业在购买新车时发放,国家补贴资金和地方奖励资金按以下2类形式发放:

1)车辆报废并购买广州产新车,车辆报废并购买非广州产新车。

市财政将国家补贴和地方奖励资金划拨给广州物资再生协会,由该协会向申报汽车以旧换新并符合条件的车主拨付国家补贴资金和地方奖励资金。

2)车辆报废后不再购买新车,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不再购买新车,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广州产新车,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非广州产新车,将车辆交给广州车企收购后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该企业产新车奖励资金的发放。

在车辆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后,或者办理异地转移登记手续后,由市财政局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的服务受理点发放地方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定。

(三)补贴与奖励期限和范围

1.同时享受国家补贴,地方奖励,企业优惠(购买广州产新车适用)的期限和范围

1)期限和范围

200961-2010年5月31期间(其中享受地方奖励和企业优惠自本办法印发之日-2010年10月31),车辆报废并购买新车的,车主将在本市注册登记,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报废,且换购新车(报废本市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并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可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①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②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③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④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2)期限和范围的相关说明

①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②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③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汽车报废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可享受国家补贴,其中属于报废黄标车并购新车的可同时享受地方奖励。

④既符合上述条件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只能选择申请一种国家补贴;享受过其它关于汽车报废财政资金补贴的车主不再享受“以旧换新”国家补贴;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国家补贴。

⑤各级财政供养单位不享受地方奖励政策。

2.同时享受地方奖励、企业优惠的期限和范围

奖励优惠期限:自本办法印发之日-2010年10月31

奖励优惠条件:在本市注册登记,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报废或转移出广州市的黄标车。

奖励优惠范围:车辆报废并购买广州产新车;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广州产新车;将车辆交给广州汽车生产企业收购后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该企业产新车。

3.仅享受地方奖励的期限和范围

奖励期限:自本办法印发之日-2010年10月31

奖励条件:在本市注册登记,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报废或转移出广州市的黄标车。

奖励范围:车辆报废后不再购买新车,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不再购买新车,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非广州产新车。

(四)同时享受国家补贴、地方奖励,办理车辆报废更新、补贴(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的程序

1.车辆报废回收

1)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代理人需提交委托书、本人及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下同)将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经认定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服务受理点(见附件3),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交付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年票缴费凭证,同时向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索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服务受理点在接到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交售车辆时应根据补贴范围检验是否属于老旧汽车、“黄标车”,并向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说明。经检验属于老旧汽车、“黄标车”的,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车辆注销登记

车辆报废注销登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自收到车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经贸委备案。

3.新车购买

车主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及时办理车辆购置税缴付手续,取得完税凭证。

4.补贴(奖励)资金的申请

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在2010630日之前,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汽车以旧换新服务受理点(附件3)申请国家补贴款及地方奖励资金。其中,地方奖励申报期至20101130日。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5.申请材料

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奖励)资金的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汽车以旧换新服务受理点办理申请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可在服务受理点领取,也可从广州经贸网下载,见附件 4);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9)当年度有效年票或缴费凭证原件(未纳入年票制范围的除外);

6.补贴(奖励)资金申请的审核与拨付

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应在商务部开发的网上“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完成。

1)经贸部门协调组织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指导各服务受理点在收到车主的补贴(奖励)申请材料后,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和新车数据。经贸部门收到经市物资再生协会初审送交的申请材料后,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取或补录车辆信息,审核相关申请材料,选择补贴(奖励)类型,对符合补贴(奖励)要求的,审核通过并转入环保或财政部门审核流程;审核不通过的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环保部门负责审核“黄标车”以旧换新申请中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如不属于“黄标车”,则将申请退回经贸部门;如属于“黄标车”,审核通过并转入财政部门审核流程。

3)财政部门对是否属于申请补贴(奖励)范围、补贴(奖励)标准及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经贸部门;审核通过的,由经贸部门负责打印申请表,经贸、环保、财政部门按要求依次盖章确认,并由车主签字。

4)审核通过的,市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物资再生协会,市物资再生协会直接拨付至车主提供的同名银行账户。

5)未能通过审查、复核的申请由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将申请材料(附原因说明)退回车主,并签收确认。

6)在线审核通过的申请,由市经贸委负责打印并盖章后,依次送市环保局、财政局盖章,分别留档备查。

符合条件的黄标车报废更新,地方奖励资金申请与拨付按上述办法执行。

(五)享受地方奖励,办理车辆报废、转移、更新,以及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发放办法,服务受理点设置,信息统计等工作,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参照上述办法和以下程序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1.车主按有关规定将车辆送交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办理汽车报废、回收手续,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车主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指定的办理点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和奖金确认手续。

代理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车主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车主提交的材料,通过市环保部门环保标志管理系统确认车辆持有的黄色环保标志是否有效并进行登记,对于确认黄色标志有效的车辆,给予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和核定奖金手续,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核材料提交市财政部门。

4.市财政部门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地方奖励资金具体发放办法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市财政、环保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六)享受企业优惠,有关奖励优惠办法,以及办理程序及奖励资金发放等办法由广州汽车制造企业制定并公布实施。

(七)鼓励相关企业开展优惠活动

鼓励我市汽车销售企业及车辆保险经营企业、银行和汽车金融机构对鼓励淘汰黄标车车主开展各种形式的优惠活动,有关优惠方案由参与活动的企业自行制定公布。

六、工作部门和职责分工

(一)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组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利用现有回收网点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受理点,受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奖励)资金申请;组织开展各类汽车推介展销活动,广泛宣传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引导消费。

(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和奖励资金的落实、拨付和监管,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

(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制定公布享受地方奖励车辆的办理车辆报废、转移、更新,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发放办法。负责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注销证明须编写流水号)。组织实施对高排放车辆限行措施的执法工作。

(四)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企业实施环境监管。

(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六)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接受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负责协助汽车以旧换新报废汽车相关工作的实施,具体衔接各服务受理点受理汽车报废和补贴(奖励)资金申请,指导车主办理补贴(奖励)资金申请和资金发放;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与归集、整理和报送。

(七)广州有关汽车制造企业负责制定享受企业奖励、优惠的有关具体办法,并公布实施。

七、保障和监督

(一)服务保障

1.落实工作经费。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等服务受理点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和必要的设备购置及相关工作等。具体由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商财政局定。

2.经贸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汽车以旧换新服务受理点的设立(受理报废购新申报业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点地址、办公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见附件3)。

3.联合服务审核。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负责将各服务受理点完成初审合格的纸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材料送交由经贸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成的联合服务受理点(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复核。

(二)监督管理

1.严格资料报送。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负责每月定期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奖励)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件5)报送市经贸委,并抄送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委每月定期将上一月办理情况报省经贸委及相关部门。

  2.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属承担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行为的,一律取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由经贸部门收回《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3.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报请省经贸主管部门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三)宣传保障

大力开展以促进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举办绿色亚运;扩大消费,拉动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为内容的宣传活动。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按照“政府引导,协会组织,企业实施”的原则,联合省经贸委组织我市汽车生产企业,发动其在省内主要经销商,在深圳、佛山、珠海、东莞、湛江等省内汽车保有量较高的城市举办“广州汽车南粤巡销”系列活动,会同当地经贸部门和拆解企业,采取政策解读与换购广州车优惠措施推介相结合、展示与销售相结合,以销为主的方式,促进汽车产业发展。

(四)执法保障

进一步加大力度控制黄标车污染,从1112日开始,严格按照《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穗府〔200855号)和《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2008286号)等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本市籍未持有环保标志的汽车;违反限行规定通行的黄标车;对伪造、变造环保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行为,依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理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具体办法按照市公安局报市政府审定的《整治高排放汽车违反限行规定工作方案》执行。在做好黄标车限行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基础上,由有关区县级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的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有关区县级市政府或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委联合发布通告,限行区域考虑萝岗区、南沙区、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增城市荔城镇、从化市街口镇等车辆密度较大的城区,限行措施将从2010年下半年实施。

八、附则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定编黄标车报废更新,按照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规定和本办法的鼓励政策,以及有关汽车制造企业的优惠办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补贴、地方奖励和企业优惠。

(二)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在我市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6),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应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件7)报送信息。

(三)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经贸委、财政局、环保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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