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关于开展2009年度省酒类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0-03-09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酒管办,省酒类检测中心:

为规范我省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秩序,保障酒类产品的消费安全,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有关年检工作的规定,现就 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035531

二、年检对象

凡持有效省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的酒类生产和经营企业均应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的企业,视同自动放弃酒类生产经营资格,收回省酒类许可证。

三、年检需提交材料

(一)酒类生产企业。

1.《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附件1,一式四份,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级以上市、县酒类管理部门和省酒类检测中心各一份);

2.《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国家认定资质的酒类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检测报告。企业可委托省酒类检测中心进行产品检测和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收费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酒类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598号)的规定执行;

72009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书。

(二)酒类批发企业。

1.《2009年度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年检表》(附件2,一式二份,即地级以上市、县酒类管理部门各一份);

2.《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有两名或以上掌握酒类专业知识人员;

6.  2009年执行酒类随附单溯源制度情况的报告。

(三)酒类零售企业。

1.《2009年度省酒类零售许可证年检表》(附件3);

2.《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有一名或以上掌握酒类专业知识人员;

6. 2009年执行酒类随附单溯源制度情况的报告。

四、年检程序

(一)酒类生产许可证。

1.酒类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收齐材料,核对原件并加盖核对原件章,出具初审意见后,送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

3.各市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中出具意见和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年检材料及《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集中送省酒类检测中心;

4.我委委托省酒类检测中心对企业年检材料进行审查。省酒类检测中心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以及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对生产企业提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限期整改的意见报我委审定;

5.经审定年检合格的,在《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盖“年检合格”章。

(二)酒类批发许可证。

1.酒类批发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收齐材料,核对原件并加盖核对原件章后,送地级以上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

3.各市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合格的,在《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上盖“年检合格”章。

(三)酒类零售许可证。

1.酒类零售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合格的,在《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上盖“年检合格”章。

五、其他事项

(一)省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年检不合格者,必须停产(停业)整改。整改后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年检合格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二)凡同时持有同类产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的,我委不再对省证年检,并收回省证;

(三)各级酒类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酒类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管,维护酒类生产流通的正常秩序,确保酒类食品安全。

(四)2010615日前,各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将《2009年度省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5)、省酒类检测中心将《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汇总表》及年检情况报告报我委。

 

附件:1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

22009年度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年检表

32009年度省酒类零售许可证年检表

4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汇总表

52009年度省酒类经营许可证年检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柯哲,电话:020-83135823

相关附件: 粤经信商贸〔2010〕19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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