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委托第二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机构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3-12-04     点击量:
 

粤知产〔2013〕221号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通知》(粤知产〔2013〕172号)的工作部署,我局将继续委托一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企业贯标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为接受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委托、对企业贯彻实施DB44/T797-2010《创新知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进行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二、评审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一)广东省内依法注册或成立,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基础;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四)具有符合批准要求的章程和评审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拥有3名及以上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举办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职评审人员;
  (六)拥有3名及以上具备5年以上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委托流程
  (一)申请。服务机构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报所在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二)审核。省知识产权局对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具备评审机构条件的,省知识产权局做出委托其开展DB44/T797-2010《创新知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评审工作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四)委托。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签订委托协议。
  四、申请材料
  (一)《创新知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评审机构申请书》;(附件1)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评审活动内部管理制度;
  (四)人员资格证明。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贯标培训的人员须附结业证书复印件;
  (五)机构所获荣誉证明;
  (六)其他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
  五、工作内容
  依据评审规范,对企业是否达到DB44/T797-2010《创新知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的要求进行评审,对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发放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的有效期为三年,编号由评审机构编写管理,并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样式见附件2-5。
  六、组织管理
  各评审机构应严格按评审规范进行评审,并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工作动态。
  省知识产权局对评审程序进行规范,不定期对评审机构的评审质量进行检查。
  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并组织有关机构按照要求做好申报工作,于2013年12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件(一式一份)及电子件报送我局产业促进处。
  特此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12月2日


  (联系人:吴瑛,联系电话:020-87684899,邮箱:zscqj_cyc@gd.gov.cn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3日印发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委托第二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机构的通知.rar
   2013年12月04日

查看原文   电话咨询:13544847908   QQ咨询:1176391287

上一篇: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通知

下一篇:2013年中央财政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公示

友情链接 :东莞政府 东莞市科技局 东莞市工信局 东莞市商务局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工信委 广东省商务厅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
备案号 :粤ICP备17125350号
亿鸽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