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0-07-23     点击量:

  粤市监特设〔2020〕389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充装单位:

  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省局决定对省内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抽查任务单位及抽查样品、批次

  承担检查任务的单位为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监督检查抽样地点为全省范围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充装单位,其中检验和充装单位的比例原则上为4:1,总数不少于54家,特殊情况下改变抽查比例和单位总数的,需经省局同意。样品从检验机构或充装单位检验合格且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中随机抽取,每个单位抽取样品不少于20只,型号、数量分布如下:

  型号 YSP118/YSP118-Ⅱ YSP35.5 YSP12

  数量(只) ≥2 ≥12 ≥6

  注:若被抽查单位检验合格的钢瓶中YSP118/YSP118-Ⅱ或YSP12的钢瓶数量不足,则以YSP35.5的钢瓶代替。

  二、完成抽查工作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工作总结及结果汇总报省局特种设备处。

  三、工作要求

  (一)抽查工作应参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按照《2020年广东省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见附件)要求进行。

  (二)现场抽样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携带本通知和工作介绍信、工作证等开展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执法机构派员协助。

  (三)承担抽查任务的单位应做好样品的保管工作,相关工作完成后按规定处理。

  (四)此次抽查所需经费由省局专项经费列支,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未经省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监督抽查相关信息和抽查结果。

  (六)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工作,原则上由被抽查气瓶的检验站所在地市局负责,省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局特种设备处 杨赤民,020-38835650

  电子邮箱:gdsjj_tzsbc@gd.gov.cn

  省特检院 林楠,18128383888

  附件 2020年广东省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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