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推荐采购产品目录(20100610第1批)》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0-10-19     点击量:

粤科函规划字〔2010〕1318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的通知》(粤科函规划字〔2010〕1058号)的要求,现将《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推荐采购产品目录(20100610第1批)》(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产品目录》是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是确保示范项目质量,加大LED照明产品推广力度,推动LED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自公布之日起,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实施单位必须采用列入《产品目录》的LED路灯产品。此前安装的LED路灯,必须进行标杆体系检测,检测结果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二、《产品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新的标杆指数发布后,依企业申请,同批次产品相同项目的检测结果继续有效,可直接进入新一轮标杆体系评测。

  三、标杆指数及《产品目录》原则上每半年公布和认定一次。批次标记规则为“当期标杆指数发布年份+月份+目录发布月份”。如本期标记“20100610”,是指基于2010年6月发布的标杆指数进行评价,并于2010年10月发布的产品目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2010年12月前将追加发布一次《产品目录》。由于间隔时间不足半年,因此本期《产品目录》加后缀“第1批”以示区别。

  四、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暂行)》关于产品一致性的规定。如有违规,一经查实,体系管理机构有权取消产品推荐资格,2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产品的标杆体系评价申请。

  五、标杆体系评价常年受理申请,企业根据其产品更新和技术进步情况,以及标杆指数发布周期,自行选择具体申请时间。产品凡有重大改进和变动的,应及时报告标杆体系管理机构,并申请重新评价。

  附件: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推荐采购产品目录(20100610第1批)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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