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

关于开展第六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4-11-04     点击量:

国科火字〔2014〕23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完善技术市场体系,健全我国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总体规划要求, 结合“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的实施和地方技术转移工作开展情况,我中心拟开展第六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第六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申报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重点在国家高新区、高等院校和应用型研究院所进行布局。

  二、推荐单位及推荐限额

  1.教育部科技主管机构或部门,在全国高等院校范围内推荐技术转移机构,名额不超过20家;

  2.中科院科技主管机构或部门,推荐名额不超过10家;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其中,2013年技术合同成交额排全国前10名的地区,包括北京、上海、江苏、广东、陕西、湖北、天津、辽宁、山东、四川,各推荐不超过3家,另可推荐所辖区域国家高新区内技术转移机构不超过2家;其他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推荐2家,另可推荐所辖区域国家高新区内技术转移机构1家;

  4.各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不超过2家,另可推荐所辖区域国家高新区内技术转移机构1家。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网上填写打印)

  2.附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要高层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4)列表简述近两年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领域、名称、数量、合作内容;

  (5)公司章程、技术转移及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客户管理制度、员工激励制度等;

  (6)2013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有审计报告,请提供);

  (7)技术转移及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8)能反映申报单位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近年来获得荣誉、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的组织管理工作。

  2.本次申报工作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各地组织管理部门和申报机构均需登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系统(http://www.ntto.org.cn),进行网上申报、审核和提交。

  3.各组织管理部门需对本辖区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初审,按推荐限额确定申报机构后,凭我中心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系统,在用户管理中添加申报机构名称,设置申报机构用户名和密码,并告知申报机构登录系统填报。

  4.申报机构登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并于2014年11月28日前提交。各组织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于2014年12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在线提交至我中心,逾期管理系统将自动关闭。

5.我中心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第六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机构的单位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入选的申报机构需在系统中将带水纹的纸质材料打印,按照申报书、附件顺序,用A4纸统一胶印装订成册,报送各组织管理部门。各组织管理部门于2014年12月26日前将本辖区内入选机构的纸质材料一份和汇总表(附件1)寄送我中心留作备案。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组织管理部门公章。

  五、联系方式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技术市场管理处
  联系人:于 磊,陈 彦
  电 话:010-88656337 88656333
  传 真:010-88656334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甲18号315室
  邮 编:100045
  电子邮箱:yul@ctp.gov.cn

  附件:
  1.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
  2.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汇总表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2014年10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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