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

转发国家科技部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申报工作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09-01-13     点击量:

粤科函政字〔2009〕29号

各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县(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县(市)科技进步工作,科技部决定开展第三批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工作。现将《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农〔2008〕744号)转发给你们,请积极开展申报工作,认真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并将相关申报材料于2009年2月8日前报送至省科技厅技术经济研究发展中心。

  寄送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60栋8楼省技术经济研究发展中心农村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510070)

  联系人及电话:翁锦玉 020-87683613,刘世伟 020-83163919

  附件: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农〔2008〕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县(市)科技进步工作,根据科技部《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十一五规划》和《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三批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县(市)申报遴选原则

  1、申报工作按照《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
  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组织申报并向我部推荐。
  3、原则上从各地方推荐的县(市)中遴选出50个科技进步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县(市)作为第三批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进行建设。
  4、申报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以县(包括县级市、旗、地级和地级以上城市中的城区和郊区)为主,具备条件的地级市(包括地区、州、盟)也可以申报。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向我部推荐申报总数不超过2005-2006年度全国科技进步考核先进县(市)总数的10%。

  二、示范县(市)申报条件

  1、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科技进步,积极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配套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县(市)科技工作。
  2、科技进步水平位居同类地区前列,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强,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示范带动作用。
  3、积极做好科技进步考核工作,通过2005-2006年度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并获得先进县(市)称号。
  4、地级市申报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要求通过2005-2006年度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并获得先进县(市)称号,并且所辖县(市)全部通过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
  5、财政科技支出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重保持稳定增长。

  三、申报评审程序

  1、县(市)政府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初评推荐。
  2、我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县(市)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3、我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同时结合区域布局,择优确定示范县(市)。
  4、列入第三批国家科技进步示范的县(市)应编制《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发展规划》报本级人大审批,并报我部备案。

  四、申报科技进步示范县(市)需提交的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函。
  2、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申请材料。

  五、其它事项

  1、请你们认真做好申报组织工作,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请于2009年2月20日前送达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寄送地址:北京2143信箱2分箱(100045)。
  2、申报表格可从我部网站(www.most.gov.cn)下载。
  3、联系人及电话:
  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李艳  王强  68529737  68511850
  科技部农村司:魏勤芳  58881410

  附件: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申请材料编写提纲

科学技术部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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