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政字〔2006〕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各有关工业协会,各全国产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推动 “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深入实施,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的道路,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现将《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创新型企业试点方案主要内容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系电话:科学技术部政策体改司 010-58881762
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010-63193498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010-68591418
附件:1. 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 创新型企业试点方案主要内容要求
3. 创新型试点企业基本情况表
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联系人: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高新处 陈辉 020-83163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