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高字〔2005〕69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以及省国税局《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发〔2004〕23号)精神,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创新,推动外商投资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快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厅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认定实施办法
2.广东省“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认定(复核)申请表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