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政字〔2004〕172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新闻出版局、国税局,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国家级、省级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文件精神,我省制订了《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⒈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
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⒋广东省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申报表
⒌广东省党政部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普活动申报表
⒍广东省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评价验收标准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科普 税收 政策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