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立项要求
1、在本市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而且项目实施、项目成果及产业化必须在东莞市。
2、前三年企业没有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或失信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经市统计局统计的研发投入为零的企业不得申报。
3、项目申报单位在研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3项,项目负责人本年度未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4、前三年内累计2个或以上项目出现不良记录(验收不合格、主动终止结题等)的企业,不得申报。
5、申报项目涉及知识产权明晰,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6、申报单位具备与专题内容相关的研发实力和基础,具备实施项目的资金、人才、产业化等保障条件,具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项目必须有较强的研究团队和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7、申报项目(指项目实施内容或支出内容)未曾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并没有出现重复申报情况。
8、项目必须确定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总负责人(总负责人为市外单位的,市内申报单位须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项目申报和实施;联合申报单位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晰各方任务、节点目标、经费安排和知识产权归属等,牵头申报单位对联合申报各方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作为课题实施的第一责任单位承担总体责任;联合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且参与单位数量一般不超过2家。
9、项目申报书的内容、投入预算、指标必须明确客观,实事求是,严禁各种夸大和虚假行为。填报的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原则。项目如获得立项,要确保申报书和合同书的内容、指标的一致性。
10、市重大科技项目采用拨贷联动等科技金融资助方式进行支持。单个项目财政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5%,原则上财政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自筹经费包括项目前期投入(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前两年的投入)和项目新增自筹经费(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合同结束期间的投入)。项目自筹经费与市财政资助经费的比例不少于3:1,其中项目新增自筹经费与市财政资助经费的比例不少于1:1。
11、获得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内容、预算投入、验收指标等指标应与申请书保持一致。
12、申报单位申报前需仔细阅读重大科技项目有关管理文件和资金使用规范。如《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二)项目财务管理要求
1、市重大科技项目采用拨贷联动等科技金融资助方式进行支持,项目资助经费将根据验收结论和财务审核(验收)情况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全额拨付财政资助经费(扣除已拨贴息);项目验收基本合格,按项目总投入比例拨付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财政计划资助经费的80%(扣除已拨贴息);项目验收不合格,不再拨付资助经费。
2、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书》有关规定执行,对每一个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项目接受财务检查和拨款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3、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资金使用办法和《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做好项目投资经费核算。严禁单位将与项目实施不相关的业务接待费、行政管理费、捐款、赞助费等纳入项目投资经费核算范围。具体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对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
(三)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合同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从项目签合同之日起计算)。经市科技局批准,最长可延期1年。
2、项目建立监理制度,按《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执行,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须配合项目监理单位做好季报、半年报、年报及项目中期检查工作,同时做好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3、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因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执行、项目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终止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
4、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科技项目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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