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为促进以上第一条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广东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建设。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培育一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知识产权,研究开发实力强、注重产学研合作、具有一定的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高的优秀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壮大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群体,促进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水平的提升。
三、 奖励政策
1、 资金奖励:
2015年8月13日,东莞市科技局发布了《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行动计划(2015-2017)》,对于进入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东莞市予以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东莞市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企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016年10月14日,广东省科技厅发布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的比例计算入库补助额,补助额不足30万的企业按30万元奖补,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补助。
已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的比例计算出库补助额,补助额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奖补,超过300万的企业按300万元补助。
以上,同年首次通过高企认定及高企培育,累计可获得不少于95万元的省市级政府奖励(不含镇街奖励)。
2、 税率优惠: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普通企业为2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3、 人才奖励:
公司通过高企认定或培育后,对新引进人才可获得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初级职称或本科:6000元/人;中级职称或硕士:1万元/人;高级职称或博士:2万元/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学历、职称条件,但上年度在莞纳税额超过3万元(含)的人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1万元/人。
4、 子女入学:
获得高企认定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5、 人才入户:
获得高企认定的企业,可获得员工入户决定权,可向当地镇街提出申请,获得自评资格,自主评选、推荐员工入户,进一步吸引和留住人才。但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公布。
五、 申报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 | |
基本要求 |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在广东省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企业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领域要求 |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8大类: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8大类: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
人员要求 |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
费用要求 |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5/4/3)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广东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
收入要求 |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
其他要求 |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 指 标 | 分值 |
1 | 知识产权 | ≤30 |
2 |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 ≤30 |
3 |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 ≤20 |
4 | 企业成长性 | ≤20 |
1. 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序号 |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 分值 |
1 | 技术的先进程度 | ≤8 |
2 |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 ≤8 |
3 | 知识产权数量 | ≤8 |
4 |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 ≤6 |
5 | (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 ≤2 |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 高 (7-8分) B. 较高(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低(1-2分)
E. 无 (0分)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 强 (7-8分) B. 较强(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弱(1-2分)
E. 无 (0分)
(3)知识产权数量
A. 1项及以上 (Ⅰ类)(7-8分)
B. 5项及以上 (Ⅱ类)(5-6分)
C. 3~4项 (Ⅱ类)(3-4分)
D. 1~2项 (Ⅱ类)(1-2分)
E. 0项 (0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 有自主研发 (1-6分)
B. 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分)
(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A. 是 (1-2分)
B. 否 (0分)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 转化能力强, ≥5项 (25-30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 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 转化能力弱, ≥1项 (1-6分)
F. 转化能力无, 0项 (0分)
3.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4. 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2)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成长性得分 | 指标 赋值 | 分 数 | |||||
≥35% | ≥25% | ≥15% | ≥5% | ﹥0 | ≤0 | ||
≤20分 | 净资产增长率赋值 ≤10分 | A 9-10分 | B 7-8分 | C 5-6分 | D 3-4分 | E 1-2分 | F 0分 |
销售收入增长率赋值 ≤10分 |
七、申报备案
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备案工作实行网络报备,备案工作在“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备案系统”(网址:http://113.105.152.7:84/Login.aspx)上进行。
(一)企业注册。企业登录“备案系统”进行快速注册,注册后登录备案系统并填写《基本信息》,根据系统提示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附件,企业在系统填写的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应确保可正常使用。企业注册信息系统提交后需由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
(二)企业备案。企业注册账号审核通过后,登录“备案系统”,点击“申报信息”,根据提示填写《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填写完整无误后系统提交至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审核。
(三)镇街审核。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系统提交的《备案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备案表内容不完整或有误的,在备案系统通知企业补正。镇街科技部门在审核通过企业备案表前,务必确认备案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注册账号已激活并发送。
(四)备案完成。备案表经我市相关镇街(园区)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为备案完成,备案完成后企业可按要求开展高企认定申报有关工作,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可留意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通知公告信息。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