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介绍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以下简称“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二、 费用范围
1.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 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 不适用范围
8.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9.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10.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11.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12.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13.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14.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 计算方法
1. 费用化处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50%
可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所得税税率
2. 资本化处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无形资产原值÷摊销年限×50%
可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所得税税率
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如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减免的企业,可按25%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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