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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7-01-01     点击量:

类别一:孵化器补贴类资助

一、新增孵化面积后补助

按照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100平方米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

二、购买孵化服务后补贴

通过集中购买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以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的,按照孵化器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孵化器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服务活动后补贴

(一)本专题的支持对象为:1. 在东莞市内依法设立,面向我市企业开展服务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四众”平台;2.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由各镇街(园区)、各孵化器(孵化载体)建设的科技金融工作站。

(二)根据活动成本、规模和预期效益等,将科技金融服务活动核定为重点活动项目或一般活动项目。重点活动项目按照活动实际支出金额的 60%给予补助,单个活动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一般活动项目按照活动实际支出金额的 50%给予补助,单个活动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同一服务机构每年获得此类活动资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四、支持学生创业后补贴

接纳5个(含)以上大学生(含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册或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专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创业企业的孵化器,专项资金按照每家创业企业3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创业指导资金补贴,专项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每个孵化器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五、支持创业导师后补贴

孵化器需聘请一批创业导师,专项资金按照每位创业导师3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创业指导资金补贴,专项用于为在孵项目、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每个孵化器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类别二:奖励类资助

一、评定奖励

1、对新评定为A档、B档、C档的市级孵化载体,给予150万元、8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通过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的(指合格或以上),可享受相应的奖励,但不重复享受;已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在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中被评为C级或以上的,可享受相应的奖励,但不重复享受。对于已评定的孵化器,其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每个孵化器认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2、对已获得国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已获得广东省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单位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每个“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孵化器经营奖励

对在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中被评为A级的孵化器,给予20万元绩效奖励。

三、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孵化器当年获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10家以上、5家以上的,将分别获得最高100万元、最高30万元、最高10万元的资助。

四、孵化器孵化企业毕业落户奖励(本地)

企业毕业离开孵化器后在东莞市落户发展两年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现盈利的,按每落户一家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所毕业的孵化器最高20万元。

五、孵化器孵化企业毕业落户奖励(海外)

对本市孵化器在境外设立(或合作设立)海外孵化器(含虚拟孵化器),成功引进海外孵化企业(孵化3个月以上)在东莞市落户发展两年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现盈利的,每引进一家企业一次性奖励该孵化器最高100万元。

六、孵化器毕业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对孵化企业毕业后3年内成功上市(挂牌),且总部注册地在东莞市,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该企业驻留时间不少于两年的孵化器一次性奖励:在新三板挂牌1家企业,奖励20万元;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1家企业,奖励100万元。同一家企业奖励不累加。

类别三:在孵企业扶持

一、在孵企业场租补贴

对在孵企业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5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最大补贴面积200平方米。

二、在孵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

对在孵企业在银行贷款过程中产生担保费用的,按照企业所付贷款担保费给予最高100%的补贴,已享受各级财政贷款担保补贴部分应予扣除,每家在孵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类别四:孵化投融资机构扶持

一、孵化投资风险补偿

对在东莞注册并因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 业而发生亏损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补助。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的标的为创业投资机构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 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实际投资损失金额 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 (包括股权 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 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主要分为以 下两种支持方式:

 (一)一般投资项目风险补助: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风险 补助的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0%,单个创业投 资项目风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一年内对单个创 业投资机构的风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投资于孵化器内企业失败的项目风险补助:对创 业投资机构为经政府认定的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提供创业 投资的失败项目,省、市财政分别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 30% 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单个项目的补偿金额最高分 别不超过 200 万元和 150 万元。

二、孵化信贷风险补偿

经银监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东莞市内依法设立,专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科技信贷专营机构,为经政府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的,省财政和市财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分别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的 50% 40%分担损失,省、市财政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 200 万元和 150 万元。

三、投资在孵企业补贴

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市在孵企业,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10%给予投资补贴,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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