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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问一答”

来源: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3     点击量:

  点击查看: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前言:为贯彻“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求,牢牢把握东莞正面临的“三区叠加”的重大历史机遇,紧紧围绕“让东莞制造插上电子商务翅膀”的总目标和“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的建设要求,充分发挥东莞产业优势和货源地优势,进一步促进直播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打造“货源+电商+直播”的新模式,营造浓厚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氛围,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直播基地集聚产业作用,推动我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以“一问一答”方式进行解读。

  1、出台该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答:《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是配套《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莞市商务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商务局〔2020〕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的重要政策,也是疫情背景下通过直播电商手段,帮助我市制造企业“保订单、稳市场”的重要支持。为推动我市直播电商更好地发展,求实创新、大胆突破尝试,制定了本办法。

  2、该办法的主要支持对象?

  答:由在东莞注册登记的企业、直播机构及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建设,为东莞产品线上直播提供公共服务,并符合本办法和相应资金申报指南规定和条件的直播基地。

  3、我是一家东莞的制造企业,今年打算在自己的产业园建设直播电商基地,申请“共享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本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共享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基地运营主体必须是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间、服务东莞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主播数量不少于10名。

  4、我是一家在外地注册登记的企业,能够申请“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本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如申请“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基地运营主体必须是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如果是在外地注册登记的企业,则不符合条件。除此之外,基地还需要满足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不少于20间、服务东莞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主播数量不少于20名、经镇街(园区)主管部门或者推荐单位同意推荐并出具推荐函。

  5、通过电子商务基地认定后,有什么认定书或证明?

  答:根据本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于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统一出具《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书》。并对经认定的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统一授予牌匾。

  6、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基地,牌匾样式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本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牌匾样式由市商务局统一样式,不得更改任何字样与样式。实行“一牌一基地”制,禁止同一牌匾复制到多个直播基地使用。

  如有疑问,可咨询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21660736。




查看原文   电话咨询:13544847908   QQ咨询:117639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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