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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闲置商标问题?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12-0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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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或对商标管理的疏忽等种种原因,造成有的商标成为“无主商标”,或商标被闲置,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专家如是说——

(一)“无主商标”的处置方法

1.全面清理无主商标
结合各地建立注册商标数据库和管理档案工作,对积压在商标代理机构无人认领的商标注册证,上缴至所在地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由商标管理部门对照所在地的企业登记资料或户口登记资料查找闲置商标的所有人或继受人,督促商标所有人、继受人认领或处理商标。

2.对无主商标进行公告
对清理出的无主商标,由所在地工商局将调查资料上报商标局。由商标局参考法院做法发布认领公告。鉴于商标是民事权利,为慎重起见,认领公告可刊登二次或延长公告期(公告期一个月),确保权利人或继受人有充足的时间认领。

3. 将无主商标收归国家继受并依法处置
对经公告无人继受的商标,将其商标权利收归国家继受,并组织拍卖。具体可由商标局委托第三方平台作价在网上挂牌公开拍卖,使得这些商标资源为有需求的企业所用。商标公开拍卖实现的价值,收缴国库。商标局与财政部可以制定具体操作方案,收入一部分归国家,一部分返还国家工商总局用于商标事业。此项工作不仅工作量极大,而且专业性颇强,因此建议可参照瑞士政府把续展商标的注册交给指定公司统一办理的做法,来指定一家专业机构协助办理该项事务。


(二)“不使用商标”的处置方法
“不使用商标”虽然长期闲置,但仍然有权利主体,不宜按照“无主物”的处理方式进行。建议可按照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处理。

1.定期验证,督促使用
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定期开展注册商标验证工作。对三年以上“不使用商标”限期整改,督促使用。凡积压在商标代理机构权利人三年以上不认领的商标注册证统一上缴至商标局,由商标局或第三方机构以满“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

2.满足“不使用”条件的商标,依法予以撤销
对商标注册权利人无使用意愿的“不使用商标”或经限期整改仍不使用商标的,可由商标局按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关于商标“三年不使用”的规定撤销。

3. 建立商标名称备选库
对于经过上述两个步骤成功撤销的商标,可以由商标局或商标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将其统一放入专门建立的商标备选库,为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商标申请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商标资源,以体现政府服务经济、方便企业的职能。


(三)妥善处置“闲置商标”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1、完善处置“无主商标”的法律规定。建议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时,调整第四十七条有关任何人可以注销无主商标的规定。具体说来,有两个方案:

方案一:修改第四十七条。建议修改为:“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即由国家继受。具体处置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该方案明确无主商标由国家继受的原则,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与《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规定保持衔接,将为解决无主商标问题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方案二:删除第四十七条。删除该条后,避免了该条款与《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问题,同时,为解决无主商标问题留出法律空间。今后,对无主商标的处理,仍可以通过相关法律适用,推导出“无主商标由国家继受”的结论。

2、明确“不使用商标”撤销的操作流程。对“不使用商标”的撤销,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已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其所指“任何人”,既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商标局”。对此,台湾地区已经确立商标评定制度,其《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不使用商标”,不但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撤销,审查人员对“不使用商标”也可以申请或提请撤销。为此建议商标局进一步明确“不使用商标”的清理撤销流程。对满三年“不使用商标”提出撤销的,当事人期满未答辩的,则进入简易程序,直接撤销(如台湾《商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届满未答辩者,得经行废止其注册)。如果当事人提出答辩,则按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操作。

3、整合全国工商力量,开展闲置商标清理。由商标局制订《清理闲置商标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以及工作步骤、方法和要求,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国各级工商部门开展闲置商标的清理工作。

4、合理分配闲置商标处置所获利益。无主商标由国家继受并拍卖后,不但使商标资源重新得到利用,而且也能使国库增收。如果以无主商标每年20-25万件为基数,按照目前商标原始规费和代理费来测算,则每年大致可实现约4-5亿的价值。建议:可由财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专项方案,将其中一部分资金返还用于全国商标事业发展,包括闲置商标的清理、商标名称备选库的建立、维护等,也应按比例拨款地方工商局,用于清理、处置闲置商标工作。

作者:邢冬生、刘瑞旗、常江、杨标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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